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会议的相关事项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新增实施地点,不涉及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内容及投资总额等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复合衬板技术升级和智能改造项目”新增实施地点。
独立董事:赵爱民、孔德海、邓林义
2023年12月8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爱民:
孔德海:
邓林义: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