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普矿机(300818)_公司公告_耐普矿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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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普矿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0818 证券简称:耐普矿机 公告编号:2020-126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32号文《关于核准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5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1.1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9,95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31,396,226.3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38,553,773.68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2月7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040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智利营销服务中心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以下简称“智利耐普”),2020年2月公司上市以来,正值国内外疫情爆发之际,无法针对该项目在智利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为了保证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公司针对该项目在国内开设专户(中国银行专户账号:199247363185)暂时存放该项目募集资金,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

随着智利疫情的好转,公司顺利在智利当地完成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手续,并以2020年10月15日暂存于中国银行(账号:199247363185)的募集资金专户本金及利息金额21,506,451.48元为准,以2020年10月15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

折算为3,192,099.55美元,由智利耐普自有美元资金账户转入中国建设银行智利分行募集资金专户。(由智利耐普以自有资金足额转入专户主要是基于减少结汇、购汇等手续,同时避免再次向省商务厅及省发改委申请对外投资额度的各项审批手续,以加快进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智利耐普、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智利分行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情况如下:

开户公司

开户公司开户行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智利分行69000-244-11013,192,099.55美元智利营销服务中心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署后,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德邦证券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将予以终止,原三方监管账户(中国银行专户账号:199247363185)将不再作为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将存放于该账户资金转出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并将该专户予以注销。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指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指耐普矿机股份公司( ),“丙方”指中国建设银行智利分行,“丁方”方指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是甲方募投项目之一智利营销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甲方已将智利营销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暂时存放于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中国银行账号:199247363185),现乙方已在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000-244-1101,此后将由该专户替代目前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现将中国银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的人民币募集资金按照即期汇率转换为美元存入乙方在丙方开

立的专户,截至2020年10月15日,专户余额为美元3,192,099.55元整。该专户资金仅用于甲方智利营销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应完全遵守该协议以便各方履行该协议的条款。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与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晓(护照号:G46876970)、刘平(护照号:G48730970)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及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乙方同意授权丙方在符合智利银行法规的前提下向甲方和丁方提供专户信息。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按照人民币计算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或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乙方可以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及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智利法律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各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文、英文合同条款内容若存在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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