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8 证券简称:耐普矿机 公告编号:2020-008
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和经营范围的议案》以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经营范围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2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2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50万股。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0】000040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25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7,000万元,公司股本由5,250万股变更为7,000万股。
公司股票于2020年2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为了长期保障公司员工新冠肺炎防疫口罩需求,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公司总经理会议决定购买中小型口罩机,产品除部分满足公司防疫物资需求,剩余部分销售可以缓解社会口罩产品供应不足的状态,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公司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严格落实政府部门对防控疫情工作的统筹部署,公司拟生产、销售医用防护口罩、日常防护口罩等系列口罩,因此,拟对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等经营范围进行相应变更。
修改后的经营范围为:矿山设备、选矿备件、橡胶制品生产及销售;工业设备耐磨衬里;自营进出口权;选矿工艺技术开发服务;废旧金属销售(不含危险
品);生产、销售医用防护口罩、日常防护口罩等系列口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发生了变化,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将《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草案)》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其中《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条 |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50万股,于2020年2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0万元 |
第十三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矿山设备、选矿备件、橡胶制品生产及销售;工业设备耐磨衬里;自营进出口权。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矿山设备、选矿备件、橡胶制品生产及销售;工业设备耐磨衬里;自营进出口权;选矿工艺技术开发服务;废旧金属销售(不含危险品);生产、销售医用防护口罩、日常防护口罩等系列口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九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7,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采取集中竞价、要约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回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采取集中竞价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采取集中竞价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 |
第一百九十九条 | 本章程及其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于公司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后正式施行,另需及时报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本章程及其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另需及时报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