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飞集团(300817)_公司公告_双飞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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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等关系。

第八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九条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决策程序第十一条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判断与认定应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作出,并依据本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审议及核准权限的规定分别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前述职权,应以勤勉尽责、公司利益至上的原则进行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意见。

第十三条董事会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就此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

第十四条总经理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董事会审议的可能的关联交易信息及资料充分披露给董事会并告知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依据本制度审核。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交易对方;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第十七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第十八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下列交易应由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该等担保在提交股东会审议前,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万元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应该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参照《上市规则》第

7.1.10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第十八条规定的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家庭成员(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父母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年满十八周岁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兄弟姐妹)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在过去十二个月发生的总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易,及上述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经办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在过去十二个月发生的总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参照本制度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确认交易的公允性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十一条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上”应含本数;“过”、“超过”应不含本数。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矛盾之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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