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6 证券简称:艾可蓝 公告编号:2025-033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5月23日
? 授予价格:14.17元/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5.97万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25年5月23日,以
14.17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125.97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5年4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2、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内部公告栏张贴的方式公布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5月12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5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事项。
6、2025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授予相关情况
(一)授予日:2025年5月23日
(二)授予数量:125.97万股
(三)授予人数:7人
(四)授予价格:14.17元/股
(五)股票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六)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0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0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七)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满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考核年度 | 以2024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年度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A) | 以2024年上市公司发动机尾气净化产品销售量为基数,考核年度发动机尾气净化产品销售量增长率(B) | ||
目标值(An) | 触发值(Am) | 目标值(Bn) | 触发值(Bm)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5 | 10% | 8% | 10% | 8%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6 | 20% | 16% | 20% | 16% |
考核指标 | 考核指标完成度 | 完成度对应系数(X1、X2) | |||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 A≥An | X1=100% | |||
Am≤A<An | X1=A/An | ||||
A<Am | X1=0% | ||||
考核年度发动机尾气净化产品销售量增长率(B) | B≥Bn | X2=100% | |||
Bm≤B<Bn | X2=B/Bn | ||||
B<Bm | X2=0% |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 X为X1与X2的孰大值 |
注:1、上述“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上市公司发动机尾气净化产品销售量”以经公司每年年报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3、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未能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实施。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 100% | 100% | 50% | 0%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八)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姜任健 |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 5.97 | 4.74% | 0.07% |
2 | 赵锐 | 董事、副总经理 | 4.00 | 3.18% | 0.05% |
3 | 王许华 | 总经理 | 10.00 | 7.94% | 0.13%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4人) | 106.00 | 84.14% | 1.33% | ||
合计7人 | 125.97 | 100.00% | 1.57%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2025年5月23日为计算基准日用该模型对125.9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0.93元/股(公司授予日2025年5月23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40.1009%、33.3282%(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1年、2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45%。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5月23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预计未来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2149.94万元,则2025-202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125.97 | 2149.94 | 1071.60 | 897.49 | 180.84 |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5月23日,同意以14.1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
125.9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 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九、报备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