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除
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审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及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召开会议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召开会议3日前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明确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在发生紧急事项时,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也可通过视频、电话会议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可撤销其委员职务。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本人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披露该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并申请在表决时回避。如果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一致认为该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本次表决。但公司董事会认为前述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并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九条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表决的人数少于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有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