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迪克(300806)_公司公告_斯迪克: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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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迪克: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3

证券代码:300806 证券简称:斯迪克 公告编号:2025-053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至2025年5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太仓市青岛西路11号公司多功能厅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金闯先生主持。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类别现场网络合计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9117126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83,636,6502,179,037185,815,687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40.7106%0.4831%41.1936%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类别现场网络合计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117120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395,8362,179,0374,574,873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0.5311%0.4831%1.0142%

注1: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53,300,503股,其中回购专用账户中有股份2,221,971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51,078,532股。注2: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现场出席8人。董事陈锋先生由于公务原因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吴江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副总经理冯祥清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马卫东先生、杨森先生、尹维达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表决汇总185,377,00199.7639%236,5940.1273%202,0920.1088%
其中:中小股东4,136,18790.4110%236,5945.1716%202,0924.4174%

备注:上表中表决汇总占比指的是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股东占比是指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以下均同。

议案2.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表决汇总185,379,80199.7654%233,7940.1258%202,0920.1088%
其中:中小股东4,138,98790.4722%233,7945.1104%202,0924.4174%

议案3.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表决汇总185,370,00199.7601%243,5940.1311%202,0920.1088%
其中:中小股东4,129,18790.2580%243,5945.3246%202,0924.4174%

议案4.00 《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表决汇总185,368,50999.7593%245,0860.1319%202,0920.1088%
其中:中小股东4,127,69590.2253%245,0865.3572%202,0924.4174%

议案5.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表决汇总185,358,70999.7541%366,6860.1973%90,2920.0486%
其中:中小股东4,117,89590.0111%366,6868.0152%90,2921.9737%

议案6.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表决汇总185,365,80199.7579%247,7940.1334%202,0920.1088%
其中:中小股东4,124,98790.1662%247,7945.4164%202,0924.4174%

议案7.00 《关于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表决汇总185,362,80199.7563%246,7940.1328%206,0920.1109%
其中:中小股东4,121,98790.1006%246,7945.3946%206,0924.5049%

议案8.00 《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以股东身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表决汇总4,096,73589.5185%387,0868.4583%92,5922.0232%
其中:中小股东4,095,19589.5149%387,0868.4611%92,5922.0239%

议案9.00 《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以股东身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已回避表决。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表决汇总185,319,46999.7338%402,0860.2164%92,5920.0498%
其中:中小股东4,080,19589.1871%402,0868.7890%92,5922.0239%

议案10.00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表决汇总185,374,70199.7627%236,5940.1273%204,3920.1100%
其中:中小股东4,133,88790.3607%236,5945.1716%204,3924.4677%

议案11.00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金闯、施蓉已回避表决。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表决汇总6,319,48793.2976%249,5943.6849%204,3923.0175%
其中:中小股东4,120,88790.0765%249,5945.4558%204,3924.4677%

议案12.00 《关于2025年度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表决汇总185,360,70199.7551%250,5940.1349%204,3920.1100%
其中:中小股东4,119,88790.0547%250,5945.4776%204,3924.4677%

议案1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表决汇总185,349,20999.7490%273,8860.1474%192,5920.1036%
其中:中小股东4,108,39589.8035%273,8865.9867%192,5924.20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化、宋伟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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