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乐健康(300791)_公司公告_仙乐健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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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乐健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19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合理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目的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建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4、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并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5、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在册的和潜在的);

2、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一对一沟通;

5、邮寄资料;

6、电话咨询;

7、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

8、媒体采访和报道;

9、现场参观;

10、路演。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十五条 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报刊作为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刊和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地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投资者也可以登陆公司网站(http://www.siriopharm.com/),及时了解公司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网 站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第二十八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且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按指定路线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

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部门设置及工作职责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第五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包括: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做好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信息的管理和监控工作,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生产、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多个方面;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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