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乐健康(300791)_公司公告_仙乐健康: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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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乐健康: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19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采用直接投票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第三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逐项进行,每位股东对于不同选举事项的累积投票权不能相互交叉使用。第四条 除本实施细则另有说明外,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行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关于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公司换届选举或在届内(包括首届,下同)更换董事过程中候选人的提名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非独立董事过程中,现届董事会作为有权提名人,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现届董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如现届董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推荐,上述股东作为有权提名人,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2、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作为有权提名人,可以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有权提名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禁止限制。

第八条 关于有权提名人提名候选人的提名人数限制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名候选人,其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对应的拟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的150%。

享有提名权的股东推荐或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对应的拟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有权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前,应征得被提名候选人的同意,并提交该候选人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该有权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收到享有提名权的股东推荐人员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推荐人员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被推荐人员成为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享有提名权的股东以临时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名候选人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被提名候选人的个人详细资料。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候选人提名后尽快审核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经审核通过的,召集人应发出该次股东会的补充通知;经审核未通过的,召集人应及

时通知该股东。前述审核及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的时间应在收到提案后的2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被提名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股东会在对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亦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第十三条 股东会召集人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等事项。

第十四条 实施累积投票制的表决票上仅设置“同意票”,不设“反对票”和“弃权票”,统计表决结果亦不对“反对票”、“弃权票”予以统计。

第十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六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拥有的累积投票权总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权总数。

3、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如有)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投票票总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该股东全部该项累积投票无效,并视同该股东放弃该项表决。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对应的累积投票总数时,该股东全部该项累计投票无效,并视同该股东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对应的累积投票总数时,该股东全部该项累计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总数与实际投票总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获得同意票票数超过本次股东会的与会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下同)二分之一的董事候选人人数等于或少于对应的拟选董事人数时,该部分董事候选人即当选为董事。

获得同意票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少于对应的拟选董事人数时,不足拟选人数的缺额部分进行下一轮选举。

第二十条 获得同意票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对应的拟选董事人数时,以其获得同意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为董事。

依照前述规定,若出现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总数相同,且该相同同意票总数在拟当选者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对应的董事应选人数,则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席位进行下一轮选举。

第二十一条 经过三轮选举仍不能确定当选者的,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但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二条 若该次股东会上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的,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过”、“超过”、“少于”、“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除本实施细则另有说明的外,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具有同等含义。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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