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785 股票简称:值得买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hidemai Technology Co., Ltd.(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33层380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二〇二三年三月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值得买”、“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并编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具体项目及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金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数字内容平台项目 | 38,845.40 | 27,411.90 |
2 | 商品数智化管理平台项目 | 21,651.70 | 11,492.70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6,095.40 | 16,095.40 |
合计 | 76,592.50 | 55,000.00 |
若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差额部分将由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二、本次可转债发行的背景和必要性
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的背景和必要性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选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
1、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
本次发行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目前公司处于抢抓发展机遇的关键期,仅依靠自有资金和银行融资难以较好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因此,需通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融资以获得资金支持,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2、可转债品种兼具股债双性,能够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相当于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兼具股性和债性,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适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能使公司保持稳定资本结构,能够显著降低公司融资成本。通过本次发行,公司能够适当提高负债水平、优化资本结构,充分利用债务杠杆提升资产收益率,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随着募投项目的投产,公司盈利水平将进一步提升,经营业绩的增长可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摊薄的影响,为公司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
综上所述,公司选择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具有必要性。
四、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金额,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五、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中国证监会完成注册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1、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发行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发行人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发行人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六、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架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要求。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年度、2020年度以及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902.93万元、15,678.65万元以及17,952.56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5,178.05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55,000.00万元(含本数),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要求。”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7.77%、15.99%、20.26%及17.37%,资产负债率整体维持较低水平,负债结构合理。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004.60万元、16,675.52万元、9,480.82万元及-599.80万元,符合公司业务模式特点,现金流量情况正常。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5、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
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中心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控制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20]110053号、众环审字(2021)1100028号及众环审字(2022)111001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7、除金融类企业外,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8、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9、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0、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数字内容平台项目”、“商品数智化管理平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项目建设与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1、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3)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债券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召集召开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内容。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发行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发行人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发行人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赎回条款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A.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8)回售条款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②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2、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年度、2020年度以及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902.93万元、15,678.65万元以及17,952.56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5,178.05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55,000.00万元(含本数),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数字内容平台项目”、“商品数智化管理平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2、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3、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属于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五)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尚需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七、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核通过,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八、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的影响
1、测算主要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可转债发行于2022年12月底实施完毕,且分别假设2023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即转股率为0%)和2023年6月30日全部转股(即转股率100%且转股时一次性全部转股)两种情形。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实际完成转股的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55,000.00万元,暂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根据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7,952.5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6,778.46万元。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2022年度、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①与上期持平;②较上期增长10%;③较上期增长20%。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度及2023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5)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30.00元/股。该转股价格为公司股票于2022年9月6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与前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较高值,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6)在预测公司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以截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133,033,935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可转债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7)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方面的影响;
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在不同业绩增幅的假设条件下,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对比如下:
项目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度 | |
2023/06/30全部转股 | 2023/12/31全部未转股 | |||
总股本(万股) | 8,874.43 | 13,303.39 | 15,136.73 | 13,303.39 |
情形一: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2021年持平;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2022年持平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7,952.56 | 17,952.56 | 17,952.56 | 17,952.5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6,778.46 | 16,778.46 | 16,778.46 | 16,778.46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2.03 | 1.35 | 1.26 | 1.35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2.03 | 1.35 | 1.26 | 1.1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90 | 1.26 | 1.18 | 1.2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90 | 1.26 | 1.18 | 1.11 |
情形二: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10%;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2022年增长10%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7,952.56 | 19,747.82 | 21,722.60 | 21,722.6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6,778.46 | 18,456.30 | 20,301.93 | 20,301.93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2.03 | 1.49 | 1.53 | 1.63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2.03 | 1.49 | 1.53 | 1.4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90 | 1.39 | 1.43 | 1.5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90 | 1.39 | 1.43 | 1.34 |
情形三: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20%;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2022年增长20%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7,952.56 | 21,543.07 | 25,851.69 | 25,851.6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6,778.46 | 20,134.15 | 24,160.98 | 24,160.98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2.03 | 1.62 | 1.82 | 1.94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2.03 | 1.62 | 1.82 | 1.71 |
项目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度 | |
2023/06/30全部转股 | 2023/12/31全部未转股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90 | 1.52 | 1.70 | 1.8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90 | 1.52 | 1.70 | 1.60 |
(二)应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大力提升公司经营质量和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高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利润分配等措施,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3、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募投项目逐步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将会显著
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按计划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落实利润分配,强化股东回报
《公司章程》中规定了本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等,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为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回报,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对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进行了详细规划,并制定了《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分红回报规划》的要求,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落实对股东的利润分配。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制定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九、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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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