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赛集团(300781)_公司公告_因赛集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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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赛集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5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相关事项之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16-21层

电话:8610-58137799传真:8610-58137788

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大成证字[2025]第

致: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赛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号》(以下简称“《

号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就《1号监管指引》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相应的核查,并就本次交易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相关方做了询问,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提示和声明:

1、本所律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是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而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要求因赛集团及相关各方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因赛集团及相关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

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因赛集团及相关各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律师对于该等非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法律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因赛集团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8、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或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或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术语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相同术语的定义一致。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上市后的定期报告、相关公告、审计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自因赛集团上市之日起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因赛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以下统称“相关承诺方”)自因赛集团上市以来作出的主要承诺(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因赛集团上市之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因赛集团及相关承诺方在因赛集团上市后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存在不规范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因赛集团及相关承诺方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0059 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4]0011003886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3-63号)及因赛集团《2022 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在2022年度、 2023年度及2024年度均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根据因赛集团最近三年募集资金情况使用情况报告资料,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部分募集资金支出不应归属于募投项目支出、部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未严格用于主营业务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归还不规范使用的募集资金并履行相应整改程序。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2022年5月31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作出《关于对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92 号);2022 年 10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作出《关于对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建朝、李明、王明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56 号),因赛集团因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三季度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因赛集团董事长王建朝,总经理李明,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明子,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因赛集团、王建朝、李明、王明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告知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规范财务核算行为。因赛集团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及时整改,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此后未再发生被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上述监管措施不影响本次重组的条件成就,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因赛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因赛集团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相关网站,因赛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三年未曾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已披露情形外,最近三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自因赛集团上市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因赛集团及相关承诺方在因赛集团上市后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存在不规范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因赛集团及相关承诺方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2、因赛集团最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3、因赛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曾受到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已披露情形外,最近三年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专项核查意见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附件: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王建朝、李明股份锁定承诺自因赛集团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因赛集团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6日已履行完毕
因赛投资、橙盟投资、旭日投资股份锁定承诺自因赛集团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因赛集团回购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6日已履行完毕
科讯创投、汇德投资、星辰鼎力、陈岱君、李东英股份锁定承诺自因赛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因赛集团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且自本企业/本人经工商变更登记为因赛集团股东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因赛集团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6日已履行完毕
王建朝、李明、因赛投资、橙盟投资、旭日投资未履行股份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未履行股份锁定的约束措施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因赛集团所有;同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6日已履行完毕
因赛投资、橙盟投资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本公司/企业拟长期持有因赛集团股票,在本公司/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公司/企业拟转让持有的因赛集团股票,则每十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6日已履行完毕
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企业所持因赛集团股票数量的100%,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团。
因赛投资、橙盟投资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在本公司/企业所持因赛集团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企业减持因赛集团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在减持本公司/企业所持有的因赛集团股份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因赛集团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履行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将自愿将减持因赛集团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因赛集团。2019年5月27日长期正常履行中1
王建朝、李明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在因赛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因赛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因赛集团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因赛集团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拟长期持有因赛集团股票,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因赛集团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因赛集团2019年5月27日长期正常履行中

根据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公告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橙盟投资已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其之前作为5%以上股东所作出的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

股票数量的1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在本人所持因赛集团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因赛集团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在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因赛集团股份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赛就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建朝、李明未履行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自愿将减持因赛集团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因赛集团。
因赛集团、因赛集团实际控制人、因赛集团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承诺因赛集团、因赛集团实际控制人、因赛集团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护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作出稳定股价的承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因赛集团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2.因赛集团回购股份;3.因赛集团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4.因赛集团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6日已履行完毕
因赛集团、因赛集团实际控制人、因赛集团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性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已经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因赛集团/因赛集团实际控制人/因赛集团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相应的约束措施。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6日已履行完毕
因赛集团股份回购承诺因赛集团回购股份: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可触发因赛集团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因赛集团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回购因赛集团股份的义务:(1)因赛集团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股份收盘价低于因赛集团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或(2)因赛集团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6日已履行完毕
转增股本方案未在上述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或未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而无法执行。因赛集团将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因赛集团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3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因赛集团董事会将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15日内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自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股份回购议案之日起5日内公告具体的股份回购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的股份数、回购的资金来源、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并于完成公告之次日起开始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因赛集团股份,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因赛集团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因赛集团股份变动报告,并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减资程序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因赛集团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因赛集团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但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因赛集团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因赛集团即可终止回购股份:A. 达到上述回购资金最低要求;B.本次回购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
因赛集团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因赛集团未采取已经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因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已履行完毕
赛集团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因赛集团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赛集团将立即停止发放因赛集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直至因赛集团履行相关义务;因赛集团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立即停止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等的规定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6月6日
王建朝、李明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实际控制人未采取已经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实际控制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因赛集团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赛集团有权以实际控制人应获得的与应增持股份所需支付对价金额相等的因赛集团现金分红或工资薪酬,代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的股份增持义务;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6日已履行完毕
因赛集团董事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未采取已经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如本人未自因赛集团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请因赛集团召开董事会及/或未在前述董事会上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导致因赛集团未履行股份回购的义务的,及/或本人未在符合稳定因赛集团股价预案规定的条件下依照该预案的要求增持因赛集团股份,则本人将在股东大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6日已履行完毕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原因及道歉,并于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因赛集团以本人应获得的与应增持股份所需支付对价金额相等的因赛集团现金分红或工资薪酬、津贴等代本人履行股份增持义务、赔偿投资者损失等。
因赛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已经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如本人未在符合稳定因赛集团股价预案规定的条件下依照该预案的要求增持因赛集团股份,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原因及道歉,并于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因赛集团以本人应获得的与应增持股份所需支付对价金额相等的因赛集团现金分红或工资薪酬、津贴等代本人履行股份增持义务、赔偿投资者损失等。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6日已履行完毕
因赛集团、王建朝、李明、因赛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承诺因赛集团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019年5月27日长期正常履行中
因赛集团、因赛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效益的实现需要一定时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当年的每股收益与上年同期相比,将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公司投资者的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于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并提高投资者的回报。2019年05月27日长期正常履行中
因赛集团及因赛集团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其他约束措施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说明原因,由因赛集团将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2019年5月27日长期正常履行中
因赛集团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则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计划,其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2019年5月27日长期正常履行中
细的约定。
王建朝、李明、因赛投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人被确认为因赛集团关联方期间,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因赛集团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因赛集团业务内容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因赛集团业务内容的业务活动。2019年5月27日长期正常履行中
王建朝、李明、因赛投资、橙盟投资、因赛集团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声明及承诺将尽量避免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2019年5月27日长期正常履行中
股权激励承诺因赛集团股权激励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2021年1月29日2024年8月8日已履行完毕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2021年1月29日长期正常履行中
因赛集团股权激励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2022年12月26日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正常履行中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2022年12月26日长期正常履行中
因赛集团股权激励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2024年8月7日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正常履行中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024年8月7日长期正常履行中

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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