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赛集团(300781)_公司公告_因赛集团: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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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赛集团: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3

证券代码:300781 证券简称:因赛集团 公告编号:2025-029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3日下午14:5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3日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广州天安番禺节能科技园总部中心26号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建朝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会议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70人,代表股份55,230,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234%。其中,通过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54,48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48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166人,代表股份741,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7%。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的中小股东167人,代表股份742,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851,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31%;反对37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3%;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62,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721%;反对37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619%;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0%。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作了述职报告。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851,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31%;反对37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3%;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62,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721%;反对37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619%;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851,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31%;反对37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3%;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62,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721%;反对37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619%;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851,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31%;反对37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3%;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62,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721%;反对37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619%;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4,850,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18%;反对37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3%;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6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777%;反对37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619%;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03%。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857,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4%;反对36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4%;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69,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884%;反对36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725%;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9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811,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05%;反对41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83%;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22,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682%;反对4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963%;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5%。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4,814,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59%;反对41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31%;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25,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725%;反对4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055%;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2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炜、王佳森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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