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9 证券简称:惠城环保 公告编号:2023-087债券代码:123118 债券简称:惠城转债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拟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实施程序
(一)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2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三)2022年7月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四)2022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年8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3年8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此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65人,其中2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40,000股。因此,本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0,000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5名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现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40,000股。因此,公司本次将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0股。
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
2、《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