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29号)同意注册,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6,44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为人民币8,070,377.3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369,622.64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23年7月6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G11813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设立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验资手续;于2023年6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6月21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项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2023年7月6日,该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存放金额(元) |
1 |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 | 37150198811000005454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 309,480,000.00 |
合计金额 | 309,480,000.00 |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15019881100000545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超、毛传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G11813号)。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