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9 证券简称:惠城环保 公告编号:2023-059债券代码:123118 债券简称:惠城转债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向九江惠城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根据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九江惠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惠城”)拟以非货币资产(评估价值为4,957.42万元)投资入股九江惠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新材料”或“标的公司”)。本次增资完成后,惠城新材料的注册资本由4,000万元增至8,957万元,九江惠城将持有惠城新材料
55.3422%的股权,青岛惠城信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信德”)持有惠城新材料44.6578%的股权,惠城新材料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惠城新材料及其股东惠城信德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张新功所控制的企业,系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向九江惠城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张新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惠城信德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新功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青岛惠城信德投资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1年6月16日
3、注册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公岛路3号355室
4、法定代表人:张新功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757682133
6、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柒佰万元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8、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张新功 | 1,700.00 | 100.00% |
合 计 | 1,700.00 | 100.00% |
9、惠城信德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主要财务指标 | 2023年3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资产合计 | 48,875,575.61 | 49,025,619.12 |
负债合计 | 27,905,519.67 | 28,055,519.67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0,970,055.94 | 20,970,099.45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3年1-3月 | 2022年度 |
营业收入 | 0 | 0 |
净利润 | -43.51 | 798,384.85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10、关联关系说明:惠城信德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张新功控制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相关规定,惠城信德为公司关联法人。
11、经查询,惠城信德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九江惠城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3年5月24日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柴桑路78号法定代表人:毛立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CHMBD748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固体废物治理,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惠城新材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标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二)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
单元:万元
股东名称 | 本次增资前 | 本次增资取得注册资本 | 本次增资后 | ||
持有注册资本 | 占比 | 持有注册资本 | 占比 | ||
九江惠城 | 0.00 | 0.00% | 4,957.00 | 4,957.00 | 55.3422% |
惠城信德 | 4,000.00 | 100.00% | 0.00 | 4,000.00 | 44.6578% |
合 计 | 4,000.00 | 100.00% | 4,957.00 | 8,957.00 | 100.0000% |
注:上表中数据差额为四舍五入计算导致。
根据惠城新材料《公司章程》的规定,惠城新材料利润分配由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三)惠城新材料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主要财务指标 | 2023年6月30日 |
资产合计 | 11,999,556.74 |
负债合计 | 3,000.00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1,996,556.74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3年6月 |
营业收入 | 0 |
净利润 | -3,443.26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关于惠城新材料担保、财务资助、资金占用情况说明
惠城新材料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亦不会存在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本次交易对手方提供财务资助
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出资资产的定价依据
惠城新材料成立于2023年5月,九江惠城增资价格为1元/1元注册资本,与惠城信德设立惠城新材料的价格一致,定价公允。
九江惠城以非货币资产(评估价值为4,957.42万元)向惠城新材料增资4,957万元,用于非货币出资的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数量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房屋建筑物 | 3项 | 1,960.26 | 2,133.30 |
在建工程 | 1项 | 2,164.04 | 2,203.53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1项 | 568.64 | 620.60 |
合 计 | - | 4,692.93 | 4,957.42 |
九江惠城拟用于出资的资产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财产限制权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等事项。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九江惠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以实物资产出资所涉及的部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3)第B00321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在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定条件下,对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法评估,对无形资产采用市场比较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九江惠城拟以实物资产出资所涉及的部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692.93万元,评估值为4,957.42万元,增值率5.64%。
本次交易以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交易定价与非货币资产的账面值和评估值不存在重大差异,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公告披露日,双方尚未就本次合作签署相关协议。后续在双方履行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六、涉及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和关联交易事宜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目的是着眼于公司业务布局的完善和长期战略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整合资产,提高资产使用价值,为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盈利能力。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和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损害或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此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业务依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1、九江惠城本次增资的惠城新材料成立时间短,在人员配置、业务开拓、运营管理等方面,都需要一定时间进行建设和完善,因此惠城新材料能否快速完成各方面工作的顺利推进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惠城新材料的运营与收益的产生尚需时日,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实际运营情况达不到预期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做好投后管理,积极防范和应对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九、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自2023年年初至本公告日,公司向张新功控制的青岛惠城信德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累计发生额为91.14万元。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3年5月23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与关联方青岛惠城信德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除此之外,自2023年年初至本公告日,公司与张新功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控股子公司向惠城新材料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及事前认可:
本次控股子公司向惠城新材料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九江惠城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次控股子公司向惠城新材料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及业务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控股子公司向惠城新材料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上市公司本次控股子公司向惠城新材料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九江惠城向惠城新材料增资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标的公司惠城新材料成立于2023年5月,九江惠城增资价格为1元/1元注册资本,与惠城信德设立惠城新材料的价格一致,定价公允;标的公司惠城新材料成立于2023年5月,九江惠城增资价格为1元/1元注册资本,与惠城信德
设立惠城新材料的价格一致,定价公允;根据惠城新材料《公司章程》的规定,惠城新材料利润分配由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4、上市公司子公司九江惠城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账面价值4,692.93万元,评估价值4,957.42万元。九江惠城以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作价对惠城新材料进行出资,定价公允。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惠城环保之子公司九江惠城以实物资产增资惠城新材料,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同意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评估报告》;
6、保荐机构关于上述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