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300779)_公司公告_惠城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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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1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6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6月21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人民币6.62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35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杨朝合:

王爱东:

周 灿: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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