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7 证券简称:中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6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东路56号环球恐龙城维景国际大酒店。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永岗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1人,代表股份117,289,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7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91,168,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3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8人,代表股份26,121,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4人,代表股份29,823,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70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1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8人,代表股份26,121,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0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持续督导机构保荐代表人吴燕杰、侯传科列席会议。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高山律师、朱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111,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3%;反对1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0%;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45,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35%;反对1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1%;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150,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5%;反对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7%;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84,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9%;反对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5%;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山、朱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