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300777)_公司公告_中简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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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7

证券代码:300777 证券简称:中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5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7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东路56号环球恐龙城维景国际大酒店。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永岗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4人,代表股份130,877,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6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08,248,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1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9人,代表股份22,628,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9人,代表股份34,703,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12,075,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6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9人,代表股份22,628,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63%。

3.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持续督导机构保荐代表人吴燕杰、侯传科列席会议。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高山律师、朱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175,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871%;反对9,68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28%;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45,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49%;反对245,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0%;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175,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871%;反对9,68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28%;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45,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49%;反对245,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0%;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182,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923%;反对9,686,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4015%;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52,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45%;反对243,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2%;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605,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6%;反对258,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32,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78%;反对258,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0%;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外部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22,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78%;反对1,701,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33%;弃权6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37,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088%;反对1,701,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18%;弃权6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3%。

6. 审议通过《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808,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068%;反对10,048,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76%;弃权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78,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77%;反对605,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5%;弃权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8%。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

7.0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453,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61%;反对325,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0%;弃权9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279,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87%;反对325,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90%;弃权9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4%。

7.02《关于公司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468,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5%;反对325,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4%;弃权8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294,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6%;反对325,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67%;弃权8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8%。

8. 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527,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3%;反对287,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4%;弃权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53,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9904%;反对287,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74%;弃权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山、朱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决议》;

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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