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简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燕杰 |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
保荐代表人姓名:侯传科 |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次(现场调取专户对账单)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 5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1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5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违规开展委托理财事项、公章保管及使用瑕疵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保荐机构履职过程中关注到以下事项: (1)2024年3月至8月,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审议授权使用自有资金违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情形。 针对该事项,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该事项进行了补充确认;截至2024年10月28日,公司已将全部资金赎回,未出现本金亏损,亦未对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主营业务开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的学习,加强对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工作。 (2)公司在公章保管及使用审批方面存在瑕疵;公章于2024年10月遗失。 针对该事项,公司已强化内部用印审批流程及保管责任,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公司已及时补办相关印章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针对以上事项所涉内控瑕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5141号)。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4年12月30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专项培训—委托理财相关规则及案例分析》;2、《上市公司监管态势及案例分享》 |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2024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以下瑕疵: (1)2024年3月至8月,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审议授权使用自有资金违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情形; (2)公司在公章保管及使用审批方面存在瑕疵;公章曾于2024年10月遗失。 | 一、针对委托理财事项,保荐机构采取的措施如下: (1)保荐机构于2024年8月23日就未经董事会授权开展违规理财事项对公司进行了检查,查阅公司对外投资制度、现金管理台账、委托理财协议、资金划款凭证等并访谈公司财务总监; (2)为保障本金安全,提请公司在最近开放赎回日对产品进行积极赎回,并及时做好进展公告的披露; (3)提请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对该事项予以补充审议确认; (4)2024年12月30日,就委托理财事项对公司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5)为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提请公司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的学习,加强对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工作。 二、针对公章保管及使用审批事项,保荐机构采取的措施如下: (1)保荐机构于2024年11月4日就公章保管及使用瑕疵事项对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查阅《印章证照管理制度》、所涉相关用印审批表、访谈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印章保管人员等; (2)为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督促公司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建设,严格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 |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公司未经董事会审议授权违规开展委托理财事项,详见“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关于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关于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因光大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时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制作、出具的2018年度至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重大不实记载。周平、王世伟作为该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2024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光大证券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3号;2024年5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光大证券出具《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会【2024】146号);2024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为公司存在部分项目质控对项目风险、尽调底稿把关不严,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项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内控关注问题。 光大证券已就上述事项进行深刻反思,全面检视投行内部控制,完善制度要求和执业规范,对处罚相关事项进行了内部自查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问责。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根据温月芳女士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与杨永岗先生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4年12月2日到期后终止。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杨永岗先生与温月芳女士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所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二人作为公司股东及董事,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意愿、独立享有和行使股东及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董事义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杨永岗先生、温月芳女士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2、公司董事温月芳对相关事项持异议,无法保证公司2024年度报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