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防务(300775)_公司公告_三角防务: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傅瑜)

时间:

三角防务: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傅瑜)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傅瑜)

本人傅瑜,作为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总结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傅瑜,男,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副教授。摩达法律策略研究院研究员、执行院长。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西安市伸裁委员会仲裁员。西北政法大学证券法研究中心主任、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银行法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法研究会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咨询网专家;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法律专家;陕西省法学会中心企业发展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房地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安市税务学会理事。自2022年9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董事会11次、股东大会4次,本人均出席了上述会议。本人依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审议议案,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历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二)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积极履行职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股权激励计划等提出建议等,发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能和监督作用。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

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2023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三)现场工作考察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外部环境以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及时、完整的进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取相关信息。同时,本人主动学习并掌握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深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及法人治理的认识和理解,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制度规定,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执行,薪酬方案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股权激励情况

1、2023年5月22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7月7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对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年7月19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存续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行权/解除限售、注销/回购注销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上述人员的聘任流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其他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

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详实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度,本人未发生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它事项提出异议、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未发生提议解聘会计事务所、未发生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今后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傅瑜2024年4月19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