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日期
1、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1)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在判断合同是否为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合同的成本”,不仅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还包括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财政部于2022年12月13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1)作为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发行方,如对此类金融工具确认的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则公司在确认应付股利时,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对于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含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公司在修改日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证监会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存在违法变更行为,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证监会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存在违法变更行为,经与会监事审议,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