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莱科技(300771)_公司公告_智莱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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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莱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6

证券代码:300771 证券简称:智莱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7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二期四栋37层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干德义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13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40,644,5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60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7,287,0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03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3,357,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65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18,867,9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8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5,51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96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3,357,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656%。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视频及其他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316,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8%;反对328,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39,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15%;反对328,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干德义先生、王兴平先生、陈才玉先生、梅玉山先生、干龙琴女士、夏凌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止。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干德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5,641,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25%。

2.02.候选人:选举王兴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5,641,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25%。

2.03.候选人:选举陈才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6,957,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88%。

2.04.候选人:选举梅玉山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5,641,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25%。

2.05.候选人:选举干龙琴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5,552,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95%。

2.06.候选人:选举夏凌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5,552,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干德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864,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819%。

2.02.候选人:选举王兴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864,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819%。

2.03.候选人:选举陈才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181,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613%。

2.04.候选人:选举梅玉山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864,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819%。

2.05.候选人:选举干龙琴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775,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123%。

2.06.候选人:选举夏凌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775,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123%。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邓志明先生、郝丹女士、黄晓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止。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邓志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5,641,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25%。

3.02.候选人:选举郝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5,552,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95%。

3.03.候选人:选举黄晓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5,641,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邓志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864,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819%。

3.02.候选人:选举郝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775,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3.0123%。

3.03.候选人:选举黄晓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864,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819%。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张鸥先生、陈会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止。

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选举张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35,552,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95%。

4.02.候选人:选举陈会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35,552,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选举张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3,775,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123%。

4.02.候选人:选举陈会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3,775,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1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游晓、郭拴玲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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