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2022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进行了认真审查。
经审查,公司在2022年上半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除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
况。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四、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将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我们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需要,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经过对干德义先生、王兴平先生、陈才玉先生、干龙琴女士、梅玉山先生、夏凌云先生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将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需要,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经过对邓志明先生、郝丹女士、黄晓明先生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其中邓志明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未发现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资格和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和平
陈强
李开忠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