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方纳米(300769)_公司公告_德方纳米: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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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方纳米: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6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0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充分调动、挖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合理控制公司决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平均薪酬水平和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是同时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董事薪酬相关的制度。其他核心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薪酬管理的总体原则:

1、公平、公正;

2、以工作量与难度、职权、贡献的经济效益相结合为主要原则;

3、与公司一线员工、业务骨干薪酬水平和增长保持合理关系、与外部市场同等职位平均薪酬相适应;

4、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流程

第四条 为了有效地实现公司治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分别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管理机构与流程:

1、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履职、考核情况提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2、董事会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制定

第五条 制定薪酬方案的依据:

1、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工作职责、工作量、难易程度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薪酬构成为基本薪酬加业绩奖励,业绩奖励部分根据个人岗位对公司的业绩贡献、绩效考核结果制定。

2、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六条 正常情形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调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高级管理人员因辞职或其他正常原因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但仍在公司任其他职务的,任期内的基本薪酬按期发放,并按照任职期间发放绩效奖励的部分。

2、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辞职并离开公司的,任期内的基本薪酬按期发放,但不能再参加年度绩效的考评,也不再发放业绩奖励。

第七条 非正常原因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薪酬的调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司法机关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自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不再享受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2、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及带来经济损失,个人负有重要责任的,除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偿损失之外,可据情扣减未发放的基本薪酬和业绩奖励。

第五章 附 则第八条 制定本制度之目的是为了激励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为公司、股东、员工和利益相关方创造价值,遇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考量是否符合本制度的目的而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如公司采取限制性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不影响本制度的有效性。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制定及修订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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