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纳米”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 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颁布的解释17号和2024年12月6日颁布的解释18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解释17号和解释18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