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300767)_公司公告_震安科技: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5年6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震安科技: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21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震安科技
股票代码:300767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11、13、15号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5栋4层
权益变动性质:变更实际控制人、间接方式转让(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5年6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本次变更登记手续及备案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释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 1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7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35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36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38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40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41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42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43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4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45

财务顾问声明 ...... 46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48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详权报告书《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震安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震安科技、上市公司、公司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76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创技术、深圳东创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创技术、深圳东创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三鑫

华创三鑫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同心园

同心园深圳市同心园创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建发战投

建发战投深圳市特区建发战略新兴产业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州嘉泰

湖州嘉泰湖州长创嘉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创睿产投

创睿产投张家港创睿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昆明振华

昆明振华振华(昆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凯韦铭

北京凯韦铭北京凯韦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东创技术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间接持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72,9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8.12%)

本次表决权放弃

本次表决权放弃上市公司股东李涛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33,154,923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2.00%)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振华(昆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凯韦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15号》

《格式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16号》

《格式准则第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宁花香、周建旗夫妇。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深圳市东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11、13、15号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5栋4层
法定代表人宁花香
注册资本6,912.25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16838F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2009年11月30日
经营期限2009年11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通信设备、安防设备、汽车配件、医疗器械、电子信息产品的注塑结构件、零部件及五金结构件、零部件的解决方案及模具研发、产品制成与销售。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11、13、15号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5栋4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创技术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创技术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持股比例
1宁花香30,993,35344.84%
2潘洪波6,306,8009.12%
3深圳市特区建发战略新兴产业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372,5006.33%
4宋卫初4,136,0165.98%
5刘军平4,071,9925.89%
6周义云3,467,0325.02%
7深圳市同心园创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68,0494.87%
8东莞科创博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0,0004.34%
9阎龙芳1,898,0862.75%
10任晗熙1,800,0002.60%
11六安市裕科股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50,0002.53%
12刘毅1,380,0002.00%
13王为东1,378,6721.99%
14朱民民960,0001.39%
15萧振钊240,0000.35%
-合计69,122,500100.00%

2、2025年5月16日,创睿产投与东创技术和宁花香、周建旗签署《关于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股份认购协议》;2025年5月22日,湖州嘉泰与东创技术和宁花香、周建旗签署《关于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股份认

东创技术宁花香

宁花香潘洪波建发战投宋卫初刘军平

9.12%

44.84%9.12%6.33%

5.98%

5.98%

5.89%

5.89%

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

22.82%

22.82%

周义云

周义云

5.02%

购协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增资正在办理股份登记。上述增资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上述增资完成后,东创技术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比例
1宁花香30,993,35336.90%
2湖州长创嘉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499,62012.50%
3潘洪波6,306,8007.51%
4深圳市特区建发战略新兴产业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372,5005.21%
5张家港创睿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374,8425.21%
6宋卫初4,136,0164.92%
7刘军平4,071,9924.85%
8周义云3,467,0324.13%
9深圳市同心园创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68,0494.01%
10东莞科创博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0,0003.57%
11阎龙芳1,898,0862.26%
12任晗熙1,800,0002.14%
13六安市裕科股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50,0002.08%
14刘毅1,380,0001.64%
15王为东1,378,6721.64%
16朱民民960,0001.14%
17萧振钊240,0000.29%
-合计83,996,962100.00%

东创技术

东创技术宁花香

宁花香湖州嘉泰潘洪波建发战投创睿产投

12.50%

36.90%12.50%7.51%5.21%5.21%

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

32.6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增资前,宁花香直接持有东创技术44.84%的股权,同时通过同心园控制东创技术4.87%股份的表决权;增资完成后,宁花香直接持有东创技术36.90%的股权,同时通过同心园控制东创技术4.01%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宁花香是东创技术的控股股东,周建旗为东创技术的总经理,宁花香、周建旗夫妇为东创技术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宁花香、周建旗基本情况如下:

1、周建旗

姓名周建旗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30181************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周建旗,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6月出生,硕士学历。1991年本科毕业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1997年硕士毕业于中南大学。1997年至2000年,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000年至2012年,历任深圳市都乐门餐饮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5年至今,任深圳市南方博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至今,任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宁花香

姓名宁花香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30602************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宁花香,女,1968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2年至1995年,任湖南省洞庭氮肥厂技校老师;1995年至1997年,任湖南省洞庭氮肥厂子弟学校老师;2000年至2003年,任深圳市美丽狮汽车美容有限公司董事;2004年至2010年,任上海市都乐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至2013年,任深圳市建升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至2014年,任深圳市建

升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至今,任深圳市建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至2020年,任广东建升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建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2009年至2020年,历任深圳市东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2016年11月至今,任东莞市东创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市东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执行董事;2020年至今,任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创技术主要业务是精密模具制造、塑胶产品注塑、自动喷涂、丝印、电镀、组装等,专业从事手机外壳、通信设备塑胶结构件等精密产品的制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仅列示控制的一级控股子公司)和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注册地经营范围
1苏州东创智造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100%江苏省苏州市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模具销售;模具制造;喷涂加工;塑胶表面处理;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部件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浙江东创精艺科技有限公司5,000.00100%浙江省湖州市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喷涂加工;塑胶表面处理;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注册地经营范围
3南宁东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2,000.00100%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一般项目:模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模具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专业设计服务;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东莞市东创技术有限公司1,000.00100%广东省东莞市研发、产销:塑胶制品、手机外壳、通讯导航机壳、模具、五金制品;计算机软件的研发及销售;批发业、零售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深圳快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300.00100%广东省深圳市家用电器研发;五金产品研发;软件开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5G通信技术服务;电子产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智能机器人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家用电器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玩具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注册地经营范围
6东莞市东创精艺技术有限公司200.00100%广东省东莞市一般项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5G通信技术服务;有色金属铸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深圳东创创新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000.0087.50%广东省深圳市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湖南日新科技有限公司1,200.0085%湖南省株洲市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高铁设备、配件销售;摩托车零配件制造;纸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金属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注册地经营范围
9广东东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1,800.0070%广东省东莞市一般项目:五金产品研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五金产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深圳东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300.0065%广东省深圳市一般经营项目是:物联网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5G通信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生物质能资源数据库信息系统平台;互联网数据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电子产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卫星通信服务;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东创技术外,宁花香、周建旗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 比例注册地经营范围
深圳市耕德更远创业有限公司6.0090.00%广东省深圳市一般经营项目是: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经营电子商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深圳市同心园创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00.0026.82%广东省深圳市一般经营项目是: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创业信息咨询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同意登记机关调整规范经营范围表述,以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创技术主要业务是精密模具制造、塑胶产品注塑、自动喷涂、丝印、电镀、组装等,专业从事手机外壳、通信设备塑胶结构件等精密产品的制造。

(二)财务状况

东创技术成立于2009年11月30日,主营业务为精密塑胶模具和产品制造,其2022年至2024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资产总额100,137.2682,877.7567,232.52
负债总额58,654.1352,052.5040,588.74
资产负债率58.57%62.81%60.37%
营业收入52,095.0049,545.7548,184.91
净利润3,672.873,745.322,946.41
净资产收益率8.85%12.15%11.06%

注1:上表资产负债率=当年负债总额/当年资产总额*100%;注2:上表净资产收益率=当年净利润/当年末净资产*100%。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信息披露义务人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海关失信企业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宁花香董事长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刘军平董事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张燕红董事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宋卫初董事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是(新西兰)
孙正强董事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周建旗总经理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曾秀平监事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周义云监事会主席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易晶职工监事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潘洪波副总经理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廖志勇副总经理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刘瑾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东创技术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或担任海关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认可和未来发展的信心,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努力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促进上市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为了稳定和强化上市公司控制权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处置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拟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因本次收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但前述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限制,且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李涛担任震安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华创三鑫所持有震安科技股份总数的25%,李涛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5年6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董事会,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本次收购;

2、2025年6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昆明振华、北京凯韦铭签署《关于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3、2025年6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涛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会审议通过;

2、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本次变更登记手续及备案手续。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6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昆明振华、北京凯韦铭签署《关于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昆明振华、北京凯韦铭将其持有的华创三鑫的股权转让给东创技术。2025年6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涛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李涛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部分股份表决权。东创技术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华创三鑫的全部股权,间接持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72,9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18.12%;同时,上市公司股东李涛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33,154,923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12.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创技术将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华创三鑫100%股权,东创技术实际控制人宁花香、周建旗夫妇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华创三鑫100%股权,间接控制上市公司50,072,9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8.12%;同时,上市公司股东李涛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33,154,923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2.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比例单位:%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持股 比例表决权 股份数量表决权 比例持股数量持股 比例表决权 股份数量表决权 比例
华创三鑫(原实控人李涛)50,072,94418.1250,072,94418.120000
李涛47,754,03017.2847,754,03017.2847,754,03017.2814,599,1075.28
华创三鑫(新实控人宁花香和周建旗)000050,072,94418.1250,072,94418.12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创技术将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华创三鑫100%股权,东创技术实际控制人宁花香、周建旗夫妇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主体

甲方/买方: 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卖方一: 振华(昆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二/卖方二: 北京凯韦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丙方:李涛

甲方、乙方1、乙方2、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甲方系一家在中国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震安科技,股票代码:300767,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三鑫”)系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50,072,9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12%。乙方1、乙方2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华创三鑫之股东,其中乙方1持有华创三鑫54.7619%股权、乙方2持有华创三鑫45.2381%股权。

3、丙方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7,754,03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28%。

4、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人民币276,291,028元,华创三鑫持有上市公司18.12%股权(对应上市公司50,072,944股)。甲方有意通过乙方受让而持有华创三鑫100%的股权,并通过转让完成后丙方放弃部分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以下简称“本次控制权转让”)。

5、本次控制权转让实施完成后,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不变,甲方将通过控制华创三鑫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由李涛先生变更为甲方实际控制人,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有鉴于此,各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本

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 释义

本协议中使用的以下词语具有以下含义,除非根据本协议上下文应当作出不同理解:

释义项释义内容
震安科技、上市公司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标集团指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目标股权指乙方持有的华创三鑫全部100%股权,及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0,072,944股股份
丙方、实际控制人指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涛
转让方、乙方指乙方1:振华(昆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2:北京凯韦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华创三鑫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收购方、甲方指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各方指本协议签约方全体,即甲方、乙方1、乙方2、丙方
一方指本协议签约方中的任何一方
本次转让/本次股权收购指受让方根据本协议受让取得目标股权
签署日各方签署本协议的日期,如本协议文首所示
交割指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交割
交割完成日指实际完成交割的日期,即指转让方按本协议第四条向甲方/受让方交付所列文件和完成所列事项的当日
过渡期指签署日(不含该日)至交割完成日(含该日)的期间
权利负担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为特定第三人利益而设定的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负担或受益权、使用权等用益负担
重大不利变化指以下任一变化、事件或影响:(1)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的主体资格、业务经营、资产、利润、债务状况(财务或其他方面)或经营结果或前景产生或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其中不利变动绝对值在目标上市公司净资产5%以上的构成重大;(2)对或将对本协议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有重大损害;(3)对或将对转让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有关的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
其他重大事项本协议中其他未明确的重大事项标准参考深交所信息披露的标准。
释义项释义内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含不时修订的版本)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及中国法定节假日外的所有日期
税费指任何司法管辖地的税务、财政或其他行政机关征收的税、费、关税、预提税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1.2 标题

本协议每一条款之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之用,不构成对该条款内容的任何解释或说明,如该等标题之表述与相应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其对应条款之表述为准。

1.3 附件

本协议引用的内容及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同直接写入本协议正文具有相同效力,提及本协议应视为包括引用的内容及附件。

1.4 协议起草

本协议各方共同参与了本协议的协商和起草。如果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某些条款有不同理解,不得以该等条款系某一方起草为由而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这一方的含义推断及举证责任分配。

第二条 本次控制权转让

2.1 整体方式

各方同意,甲方为本次控制权转让的受让主体。本次控制权转让包括下述的本次股权转让以及表决权放弃。通过本次股份转让,甲方将通过华创三鑫间接取得上市公司18.12%的股份,在股份转让交割完毕后,各方同意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放弃上市公司1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由甲方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2.2 本次股权转让

2.2.1 甲方拟通过受让乙方持有的华创三鑫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12%,共计50,072,944股股份。其中,乙方1向甲方转让华创三鑫54.7619%的股权,乙方2向甲方转让华创三鑫45.2381%的股权。

2.2.2 各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华创三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价值确定:以上市公司市值为34亿元为定价基础,上市公司每股价格为人民币

12.3037元(四舍五入后计算),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总价格为人民币616,080,000.00元(大写:陆亿壹仟陆佰零捌万元整)。其中,应当支付乙方1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337,377,114元(大写:叁亿叁仟柒佰叁拾柒万柒仟壹佰壹拾肆元整),应当支付乙方2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278,702,886元(大写:贰亿柒仟捌佰柒拾万贰仟捌佰捌拾陆元整)。

2.3 表决权放弃的安排

为保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各方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后,丙方放弃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2%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放弃期限在下列任一情形满足之日终止:

(1)华创三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与丙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差额超过12%(含本数);

(2)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涉及的市场监督管理变更备案手续完成之日起满48个月(该期限在届满前可由甲方和丙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延长);

(3)各方就表决权放弃的终止达成书面协议;

(4)宁花香、周建旗实施股权转让等行为导致丧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地位。

2.4 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本协议签订后,在宁花香、周建旗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期间,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受控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形成一致行动、将其所持表决权委托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征集投票权或作出其他安排等)单独/共同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或协助其他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以任何形式将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第三方行使。

本协议签订后,针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日常经营活动和本协议签署前已公告的事项除外),乙方促使并确保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实施,但甲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

第三条 本次股权转让

3.1 转让标的

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转让,甲方根据本协议从乙方受让华创三鑫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0,072,9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8.12%。标的股权附属的全部权益,包括在该股权上产生的任何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等,随着本次股权转让一并由甲方享有。

3.2 付款安排

3.2.1 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后,甲方在签署协议的当日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保证金人民币4,000万元(大写:肆仟万元整),保证金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的当日,本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3.2.2 甲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十(50)个工作日,最晚不超过七十(7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市公司及华创三鑫的尽职调查且出具尽调报告,并取得令甲方满意的尽调结果(即目标股权以及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与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文件所披露和记载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重大差异标准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定义,华创三鑫无潜在重大风险和重大债务)。

3.2.3 启动尽调期间,设立以乙方指定名义开立的共管账户,甲方在尽调完成后并获得满意的尽调结果十(10)个日历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至本次交易总金额90%的转让款(即除已支付的保证金外,还需支付人民币514,472,000元,大写:伍亿壹仟肆佰肆拾柒万贰仟元整)。

3.2.4 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变更备案申请之前,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释放共管账户内本次交易总金额50%的转让款。释放完成后,双方在五(5)个工作日内,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3.2.5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备案登记后二(2)个日历日内,双方同意解除共管账户内剩余资金的共管,由乙方对剩余的本次交易总金额40%的转让款进行自行支配。

3.2.6 甲方承诺,在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备案登记后的30个日历日内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在董事会改组完成的十(10)个日历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本次交易总金额10%的转让款(即人民币61,608,000元,大写:陆仟壹佰陆拾万零捌仟元整)。本次转让价款支付的安排可在后续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进行更具体的约定。

3.2.7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或及时解除共管的,每延期一天,甲方每日应按照应付未付或未按期解除共管金额的0.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延期超过10个日历日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股权转让交割条件

4.1 条件细则

4.1.1 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定期报告的重大方面已经充分、完整披露了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其他与公司及附属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全部信息,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1.2 乙方、丙方承诺,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历史沿革重大方面合法合规,至目标股权转让交割日不存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披露

未披露的事项、事件及作为或不作为事项;乙方,丙方承诺,截至目标股权转让交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能或潜在因素会导致上市公司被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4.1.3 甲方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尽调报告,未发现乙方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三方理解并一致同意,上述先决条件是三方后续款项支付和股份交割的前提条件,除非上述先决条件全部成就或经甲方书面豁免,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余各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任何一方无须就终止协议承担任何违约、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

4.2 甲方的尽调报告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0个工作日,最晚不超过70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尽调未发现乙方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即视为条件达成。尽调完成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尽快推动实施目标股权的转让,如交割完成前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视为乙方违约。若甲方未在前述约定日期内完成尽职调查工作的,则乙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本协议。

4.3 本协议签署后,相关方应及时向其他方通报相关先决条件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5.1 共同陈述与保证

本协议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每一方均拥有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权利和能力,各方均就签署本协议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

(2)本协议一经生效对该方即具有效力和拘束力,并可依据其条款对该方强制执行;

(3)每一方对本协议的签署、递交和履行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会违反该方的章程性文件(若适用);不会与该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发生冲突或导致对该等协议的违反;不会违反对该方或该方财产具有约束力的法院、仲裁机关或政府机构的判决、命令、禁令、政令或裁决;

(4)没有未决或潜在的,针对任一方或其财产而在任何法院、仲裁或政府机构提起的法律行动、诉讼仲裁或法律调查程序,若其作出不利裁决,将妨碍或阻止该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交易的;

(5)各方将尽力促进具体交易协议尽快达成,按本协议共同参与本次股权转让及相关安排直至本协议终止。

5.2 信息提供与披露

5.2.1 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乙方及上市公司向甲方(包含其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材料在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并且是最新

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大遗漏;除已书面向甲方披露外,目标集团不存在任何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负债、或有负债、对外支付义务、重大诉讼仲裁及处罚等;所有可能对目标集团业务、财务或法律状况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以及对甲方作出受让目标股权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均已向甲方披露。

5.2.2 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除上市公司已公告披露的外,上市公司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执行内控管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半年报、季报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在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上市公司没有因内部控制或信息披露虚假、误导、遗漏等问题受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5.2.3 乙方确保促使上市公司按相关监管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股权转让及相关事项,并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甲方承诺积极配合。

5.3 关于本次转让标的

5.3.1 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之后至交割完成日,乙方所持目标股权不存在任何其它权利负担、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股权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其它第三方权益,并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

5.3.2 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之后至交割完成日,乙方合法拥有转让目标股权的完整权利,乙方向甲方转让目标股权无需取得其他人的许可或批准,并承诺在交割前本次转让交易已取得其他人的同意(如适用)。目标股权属于夫妻或其他形式的共有财产的,乙方已将本次转让告知共有人并已取得共有人的认可。

5.3.3 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之后至交割完成日,除本次转让外,没有已经签订协议(不论为正式协议或框架协议)或拟议的处分标的股权的任何其他安排或计划,亦未协商或/和签订与本次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权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5.3.4 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本协议签订后至股权交割完成日,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其关联方不会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商谈、磋商或签署与直接或间接受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有关的交易、安排、协议或文件,不得将其直接或间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及其权益以直接或间接等任何方式出售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包括不限于协议转让或安排、减持、大宗交易等),也不得在目标股权上新增任何权利负担,亦不得主动为上市公司引入其他投资方。

5.4 关于目标集团的经营事项

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截至本协议签订日并最大合理努力促使在本协议签订日及之后至目标股权交割后董事会改组完成日(但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1)目标集团所有或使用的所有资产,均系以合法合规方式取得,并处于

良好的状态和运行秩序,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已适当维护;除已公开披露或未来上市公司在尽职调查中书面提供的外,该等资产上未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纠纷;目标集团没有,也未曾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且没有人主张其侵犯了知识产权。

(2)目标集团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为真实和准确,且真实和公平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除财务报表载明及已向甲方披露的以外,目标集团没有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及或有负债、金额较大的对外及对内担保及对外支付义务、重大诉讼仲裁及处罚等。

(3)目标集团的业务、投资活动、在建项目/工程在所有重大方面始终遵循中国境内境外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必要的许可或资质,不存在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或与可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情形。

(4)目标集团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履行适当,不存在重大风险;目标集团的应收应付款、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合法有效。

(5)除已公开披露或向甲方披露外,目标集团没有因税费问题正在遭到主管机关的重大处罚或调查;目标集团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项目均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的政府补贴被要求退回或者无法收回的情形。

(6)目标集团已与全体员工订立劳动合同,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形外,目标集团均已向员工足额支付工资,不存在金额较大的欠付情形,目标集团与员工之间不存在重大劳动纠纷。

(7)除已公开披露或者向甲方披露的外,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任何重大的争议、诉讼、仲裁及重大潜在纠纷等;目标集团没有受到任何政府机构(无论是司法或准司法的)发起的调查程序,该等调查程序的不利判决或决定可能会对其业务、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且其未卷入任何该等法律程序或调查,也不存在或已发生可能导致其卷入任何该等法律程序或调查的事实或事件。

(8)除已公开披露或者向甲方披露的外,目标集团不存在重大违反证券、税务、工商、国土、安全、环保、劳动、社保、公积金、海关、外汇等法律法规的情形,没有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行政机关的正式通知或处罚。

(9)在目标股权交割之后,若因交割完成日之前目标集团既存的事实或状态(且该等事实或状态未在之前或未来的尽职调查中向甲方披露)导致目标集团出现诉讼、任何债务、或有债务、应付税款、行政处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或损失,由乙方最终负责处理及清偿,因此给甲方或受让方造成任何损失,该损失应由乙方连带承担;但目标集团因正常业务经营所产生的前述情形除外,即乙方无需因目标集团正常业务经营而所产生的前述情形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0)乙方及其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上市公司

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也没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亦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1)上市公司不存在可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的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因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等情形,导致上市公司存在被深交所作出暂停、终止股票上市交易决定的风险。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违约事件

6.1.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由于未通过有权部门的行政命令或指示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受让方无法实质履行本协议或华创三鑫因有权部门的行政命令或指示或股东会表决无法获得股东会减持豁免之外,任何一方非经其他各方一致同意不能中途退出本次股权转让,否则应对其他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甲方非经乙方同意中途退出本次股权转让的,乙方有权没收甲方已支付的保证金;

(2)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中途退出本次股权转让的,乙方除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保证金,还应向甲方赔偿与保证金金额一致的赔偿金。

6.1.2 受限于第6.1.1款,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则该方应被认为构成违约。乙方1、乙方2分别对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6.2 违约救济

6.2.1 一方违约(以下称违约方)后,另一方(以下称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后30日内(或守约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使守约方免于遭受损失。同时,守约方可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情形消除后恢复履行;

(2)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本协议约定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6.2.2 违约方未于前款约定的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守约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守约方的书面通知到达违约方时解除。

6.3 不可抗力

6.3.1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协议的,该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及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等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供有效证明。各方应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终止、变更或推迟履行本协议。

6.3.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就其因不可抗力而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发生在该方迟延履行期间的除外。且该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不利影响,否则,其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6.3.3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各方或一方在订立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控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罢工、疫情、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战争、政府征收征用、国家主权行为,以及法律及国家政策的调整等。

第七条 保密和声明

7.1 保密

各方对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的整个过程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为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披露或提供的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其他用途。保密信息的形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有形或无形的任何形式;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产品、计算机代码或指令、想法、概念、发现、发明、设计、图纸(包括技术图纸)、技术诀窍、业务和财务信息、市场和销售数据、计划和方案、实际或潜在客户、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身份和交易过程、员工名册等。

7.2 保密例外

虽有前款约定,下列情形不构成一方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1)经保密信息权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披露;

(2)披露已为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不包括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而使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

(3)在任何诉讼或仲裁中披露该等信息;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5)依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披露该等信息;

(6)向任何政府、金融、税务或其他行政机关并在该等行政机关要求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7)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披露该等信息。

7.3 宣布

未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发布或公开宣布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之交易。

7.4 确保

各方应确保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遵守本条之规定,该等人员违反本条约定的,视同该方违约,该方须对该等人员的违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8.1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管辖、解释和执行应适用中国法律。

8.2 争议解决

8.2.1 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各方具有最终的约束力。因仲裁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应由败诉方承担。

8.2.2 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与终止

9.1 成立

各方同意,本协议在自然人签字、非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9.2 生效

各方同意,本协议在各方签署,甲方支付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9.3 变更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均需经过各方协商同意并经书面签署后方可正式生效;该等变更、补充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内容以变更、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9.4 终止

9.4.1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各方协商一致终止;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3)本协议的一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单方终止本协议;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予终止的情形。

除非根据本协议约定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终止,任何一方无故单方终止该协议或违反该协议约定、承诺,则该方应被认为违反本协议,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9.4.2 本协议终止,各方尚未履行的义务,终止履行,但各方应继续遵守本协议第七、八、九条及本条的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使各自的权益恢复至本协议签署日前的状态。

9.4.3 本协议非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终止的,互不承担责任;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终止的,另一方有权按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追究该方的责任。

第十条 其他

10.1 继承和转让

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各方及其继承人及被准许的受让人生效并具有约束力。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但各方同意,甲方有权指定其控制的关联方作为本次转让的受让方,承接本协议项下受让方的权利义务。

10.2 通知

10.2.1 根据本协议约定必须或获准送达给任何一方的所有通知,应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由专人或费用预付速递、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并通过本协议文首载明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送至该方。

10.2.2 在不限制一方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证明一项通知已被另一方接收的情况下,一项通知应被视为在以下日期送达:

(1)由专人送达,为送交收件人的实际时间;

(2)由信函发出的通知,则在邮资付讫的挂号信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的第7天,或在送交特快专递服务机构后的第4天;

(3)通过传真发送,则在发送者收到传真记录时,即发送者传真机显示该传真已完整发送至收件人传真号码的确认记录或传输报告时;

(4)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则在发件人电子邮件系统显示该邮件已成功发送至收件人电子邮箱时。

10.2.3 各方同意,当各方因本协议发生诉讼仲裁时,本协议文首载明联系方式即作为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传票、开庭通知、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等)的送达地址。诉讼文书寄至上述地址,无人签收、

拒收或退回的,均应视为送达。

10.3 弃权

任何一方对某一故意或非故意的违约、不实陈述、或违反本协议下陈述或保证放弃追究责任的,不得被认为其对之前或以后的其他违约、不实陈述、或违反本协议下保证或承诺放弃追究责任,或影响其在此之前或之后产生的任何其他权利。

10.4 合理努力

各方应互相配合,以求共同完成所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本协议项下交易所必需之登记、备案、公告及其他程序或手续。每一方同意采取或促使采取所有行动,以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

10.5 正本份数

本协议签署正本壹式拾份,甲方、乙方各签约方各执壹份,其余报送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 可分割

如本协议下任何条款或约定无效、被撤销或无法强制执行,除非因此导致任何一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本协议下其他条款和约定的效力或执行力不受影响。各方可善意协商对该等条款或约定作出修订。

10.7 完整性

本协议取代各方及有关各方之前所有就本协议所涉事项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的谅解、协议或陈述。

10.8 格式版本

若因未来办理市场监督变更备案手续需要另行签署格式的股权转让协

议的,本协议各方同意届时按照本协议确定的条款和内容另行签署格式的股

权转让协议。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

《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签署主体:

甲方: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李涛

《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震安科技,股票代码:300767,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为276,291,028元,股份总数为 276,291,028股。

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个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7,754,030股已发行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28%,同时乙方通过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三鑫”)间接持有上市公司部分股份。

3、甲方与乙方于2025年6月17日签订《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振华(昆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凯韦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甲方拟通过受让华创三鑫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8.12%股权,对应上市公司50,072,944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乙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47,754,030股已发行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28% 。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放弃其中12%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利,即 33,154,923 股已发行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利(以下简称“弃权股份”)。

各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放弃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表决权放弃

1.1 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间内,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乙方合法持有的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以巩固甲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 乙方同意在弃权期限内放弃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如下权利:

1.2.1 召集、召开、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1.2.2 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上市公司董事(或候选人)、监事(或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候选人)的权利及其他议案;

1.2.3 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参与股东大会的讨论、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并签署相关文件;

1.2.4 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弃权股份除收益权和股份处分权等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1.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若乙方所持弃权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配股等方式发生变动的,上述弃权的效力及于根据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后的股份。

1.4 本协议约定的股东权利放弃为不可撤销之弃权,在弃权期间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无权撤销或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约定的股东权利放弃。

1.5 在弃权期间内,乙方自身不得再就弃权股份行使表决权,也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相应权利。

1.6 在弃权期间内,如乙方转让全部或部分弃权股份的(乙方有权自行决

定转让方式而无需取得甲方的同意),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放弃的效力安排如下:

1.6.1 如乙方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弃权股份的,则该等被转让的全部或部分弃权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放弃自该等股份不再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起终止,剩余未被转让的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的弃权股份的表决权放弃持续有效,但大宗交易等最终受让方为乙方关联方(关联方定义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以下均同)的情况除外。

1.6.2 如乙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弃权股份给其关联方的,本表决权弃权持续有效,乙方应保证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弃权股份的受让人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表决权放弃,或促使自身的一致行动人、关联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放弃行使与该等转让股份等额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但如前述转让是经过甲方同意或转让给与乙方无关联第三方的,则于该等股份不再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该等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放弃终止。

1.6.3 弃权股份全部或部分因被执行等司法程序不再为乙方所有,则于该等股份不再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该等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放弃终止,但剩余未被执行的弃权股份的弃权及期限等不受影响。

1.7 在弃权期间内,弃权股份的所有权及收益权和股份处分权等财产权仍归乙方所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乙方作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仍由乙方承担并履行。

1.8 甲方无需就本协议约定的股东权利放弃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弃权期间内,除《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损失承担情形外,上市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上市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1.9 尽管有前述约定,若在弃权期间内,甲方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则该等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放弃应予终止。

第二条 弃权期间

各方同意,乙方放弃表决权的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解除或失效之日止。本协议生效后,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本协议自动终止:

(1)华创三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与乙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差额超过12%(含本数);

(2)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涉及的市场监督管理变更备案手续完成之日起满48个月(该期限届满前可由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延长);

(3)各方就表决权放弃的终止达成书面协议;

(4)宁花香、周建旗实施股权转让等行为导致丧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地位。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并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3.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且在甲方书面通知纠正其违约行为后十日内仍未就其违约行为予以纠正或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的违约金。

第四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4.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各方在三十日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

第五条 其他

5.1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自《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因各种原因终止、解除或者失效后,本协议亦同时终止、解除或者失效。

5.2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由各方协商后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作出,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和补充本协议。

5.3 通知和送达

5.3.1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和其他交流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过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交至指定的通讯地址。

5.4 可分割性

本协议任何条款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成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如任何条款被裁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各方应尽可能以一项有效和可执行的规定作为替代,以便最大程度地按最初的预期完成本次交易。

5.5 权利转让

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创三鑫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本次交易对象为华创三鑫股权,不涉及华创三鑫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除《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事项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各方未就本次收购华创三鑫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根据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涛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上市公司股东李涛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33,154,923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12.00%。除此外,未就出让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总额和支付方式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616,080,000.00元受让昆明振华和北京凯韦铭合计持有的华创三鑫100%股权。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之“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文件的主要内容”之“(一)《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李涛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放弃,不涉及资金支付。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的资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调整计划或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对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筹划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为了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并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备案登记后的30个日历日内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提名的董事人选,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对于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为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目的,对《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调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情况

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东创技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证震安科技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已出具如下承诺:

“一、人员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二、财务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保证上市公司在财务决策方面保持独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涉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三)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并进行收支结算,并依法独立纳税。

三、机构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公司分开。

(二)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与本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四、资产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二)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

五、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如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

的同业竞争。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东创技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二、本公司/本人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并促使本公司/本人控制企业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三、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本公司/本人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四、对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本公司/本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三、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创技术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产权控制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东创技术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将构成关联交易。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东创技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依法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方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四、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若本公司/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交易。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述相关人员的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为准,并及时公告。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09年11月30日,主营业务为精密塑胶模具和产品制造。2022年、2023年、2024年主要财务报表科目参见本报告书之“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股票账户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报告;

7、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的承诺》《关于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10、本次交易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

11、联储证券出具的《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1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以下无正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宁花香

2025年6月20日

财务顾问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赵芃羽虞筱隽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张 强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0日

(此页无正文,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宁花香

2025年6月20日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股票简称震安科技股票代码30076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宁花香、周建旗成为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备注: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种类:无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种类: A股普通股 变动数量: 间接取得 50,072,944股 变动比例: 18.12%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否?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 备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通过不限于竞价交易、协议转让、参与向特定对象增发股票等方式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否?
是否已提供《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否□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否?

(此页无正文,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宁花香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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