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300767)_公司公告_震安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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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4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9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标准、任职资格、考核程序并提出建议;负责广泛搜寻合格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内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材料和任免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提议或职责范围内的列入董事会的提案召开会议,将形成的提案或初审意见提交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若无法亲自出席会议,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视电话会议或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提案或初审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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