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互动(300766)_公司公告_每日互动: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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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互动: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每日互动
保荐代表人姓名:高魁联系电话:021-23153631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平联系电话:021-2315363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截至2021年6月募集资金账户已销户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4月12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股份减持规则基本要求、违规案例分析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一)股份限售安排、股份自愿锁定承诺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和一致行动人沈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意向,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每年减持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上述减持股份数额不包含本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且上述股份的减持不得影响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4、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6、在上述锁定期内或锁定期满后本人职务发生变更或离不适用
职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2)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我了个推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7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在上述锁定期内或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公司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不适用
(3)禾裕创投、鼎鹿中原、鸿傲投资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意向,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有意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减持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不适用
(4)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赛富投资、信天商务、刘炳海、西藏唯品会、伯乐锐金、凯峰投资、海通开元、何春虹、夏旦、墨白坤元、万汇金荣、银江创投、经合墨白、三花控股、凯致投资、群新投资、夏个旦、尚志强、初石投资、追远财富、彭炫皓、海新先瑞、海通元睿、海通临云、万汇金轩、墨白创同、伯乐宏图、常春藤、众创永联、墨白尚同、陈奎军、杨兴武、鲁周毅、凯襄投资、藤岩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适用
(5)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方毅、沈欣,以及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董霖、孔祥清,高级管理人员叶新江、章玉珍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在上述锁定期或锁定期满后本人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不适用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和主体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以下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将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领取工资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为第二顺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三顺位。 (3)稳定股价措施的期限、中止和恢复 稳定股价措施的期限为12个月,自相关责任主体应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触发之日起算;在当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任一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相关责任主体可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并由公司进行公告;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在稳定公司股价期限内,若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恢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 (4)公司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其他要求 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决定进行股份回购的公司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实施回购股票不符合前款任何一项条件的,则公司在该期限内不负有启动回购股票程序的义务。 (5)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要求 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增持应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得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的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内幕交易。不适用
(三)未实施股价稳定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则: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暂不领取公司分红,不转让其所持股份直至履行增持义务,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和替代性承诺; 3、公司将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停发其薪酬或津贴,或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动申请调减或暂不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履行增持义务,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和替代性承诺;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启动条件之后离职的,不免除前述义务;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需履行稳定前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相关承诺函。不适用
(四)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其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承诺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并促成相关措施的实施; (7)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不适用
3、公司相关主体承诺,将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因于本人的原因外,如承诺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遵从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承诺人愿意作出补充或替代性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实施,以保护全体股东及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公司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有关违法事实认定后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不适用
(2)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承诺: 1、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本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不适用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促使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果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适用
(六)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保证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由本公司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 3、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作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 5、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6、对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股东暂停发放股息、红利,作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 7、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方毅保证,将严格履行其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其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不适用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 3、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由本人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 3、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不适用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按母公司当年实现可供分配的利润为基础向股东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所处阶段,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3)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的需求,或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的将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年度分配或中期分配。不适用
6、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议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情况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预案,并且预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2)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4)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协议和承诺
为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和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方毅及一致行动人沈欣和我了个推承诺: 1、本人/本单位不存在任何共同或单独控制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含孙公司,下同)、合营或联营公司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本单位将来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不适用
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若本人/本单位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因国家法律修改或政策变动导致与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本单位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就上述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转让每日互动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4、在本人/本单位作为每日互动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或关联方期间,本承诺函持续有效。 5、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禾裕创投、鼎鹿中原、鸿傲投资承诺: 除每日互动之外,本单位未在,且未来在作为每日互动股东期间,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九)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每日互动实际控制人方毅就减少和规范与每日互动的关联交易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本人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会故意促使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且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不适用
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供比较的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交易价格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以保证交易价格公允。 (4)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干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以及其他任何资产、资源的使用、管理,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和担保。 (5)如本人因违反本承诺函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将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其他股东或相关利益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在本人与每日互动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
(十)员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承诺:(1)如公司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而被有关主管部门追索、处罚或要求公司补充缴纳的,本人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相关追索、处罚、补缴款项,并弥补公司损失;(2)如公司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或其他相关事项涉诉、仲裁、追责或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相关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弥补公司损失;(3)本人承诺将通过行使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职责,促使公司依法执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和制度。不适用
(十一)关于租赁房产事项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已就公司/下属子公司(含孙公司)的租赁房产事宜出具了承诺,承诺:“1、确保不会因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法继续租赁而对公司/子公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2、如因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无法继续租赁该等房产,且未能及时变更所涉及的经营场所导致对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本人将无条件促成公司及其子公司搬迁;3、如公司/子公司因上述租赁房产事宜被房地产监管部门处以罚款或导致公司发生任何搬迁成本、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承担以弥补公司损失。”不适用
(十二)关于红筹架构搭建与拆除有关事项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就公司红筹架构搭建和拆除有关事项出具承诺:(1)在红筹搭建和拆除过程中本人已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及登记注销手续。(2)在红筹搭建、存续和拆除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事项未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手续已全部履行完毕,各方之间均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或潜在纠纷、争议。(3)如因红筹搭建和拆除等事项造成纠纷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该等不适用

损失由本人全额承担。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因王冠鹏先生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的有序进行,东方投行指派胡平先生接替王冠鹏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保荐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高 魁 胡 平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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