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修订对比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修改前的《信息披露制度》 | 修改后的《信息披露制度》 | 修订类型 |
1 | 第一条 为规范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 修改 |
2 |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 修改 |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触及前述第(四)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 ||
3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 修改 |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4 |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冲突时,公司应及时修改,未及时修改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冲突时,公司应及时修改,未及时修改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 修改 |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