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修改前的《公司章程》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 修订类型 |
1 |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A楼西区418室 |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A楼西区418室,邮政编码:310007。 | 修改 |
2 | 第十五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40010万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 … 公司股份总数为4001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 修改 |
3 |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 修改 |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除应遵守本条规定外,上述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除应遵守本条规定外,上述人员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声明的规定。 | 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声明。 | |
4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章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修改 |
5 | 第三十五条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 |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 修改 |
| 其一致行动人,其持有的股份被转让、投资、质押、委托管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而导致该股份的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6 |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修改 |
7 | 第三十八条 … (十二)审议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 … (十二)审议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 修改 |
| …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如下累计计算原则计算: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 | |
8 | 第三十九条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修改 |
|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违反本章程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
9 | 第四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三十八条(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修改 |
10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的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 修改 |
|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11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修改 |
12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修改 |
13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修改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 | |
14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 修改 |
15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当日下午3:00。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修改 |
16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六条所列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修改 |
17 |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 |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 修改 |
|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18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修改 |
19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修改 |
| 等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20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修改 |
21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 修改 |
| … | … | |
22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 | 修改 |
23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修改 |
24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下任董事就任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履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 修改 |
|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25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不少于三名。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不少于三名,其中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修改 |
26 | 第一百〇七条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4)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5)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3)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4)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5)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6)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7)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8)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修改 |
27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修改 |
28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本项所指“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指“交易”相同。 (三)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的其他担保。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1/2; (四)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董事会有权决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交易金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 … 本项所指“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指“交易”相同。 (三)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的其他担保。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四)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董事会有权决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 | 修改 |
| 易,以及与公司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事项超过上述范围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五)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捐赠等事项超过上述权限范围的,应当报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29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2、批准实施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如董事长涉及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则该等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 | … 2、批准实施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 | 修改 |
30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 | 修改 |
| 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2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董事不得作出或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授权范围不明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董事不得作出或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授权范围不明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31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 …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公司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 新增 |
32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修改 |
33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 新增 |
| |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4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为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为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 修改 |
35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下任的监事就任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修改 |
36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修改 |
37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 | 修改 |
| 非职工代表监事1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2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东代表监事1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2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
38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 |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 修改 |
| 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 |
39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修改 |
40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修改 |
41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 … | 修改 |
| (二)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 |
42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5、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修改 |
43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 修改 |
|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
44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修改 |
45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修改 |
46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和网站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修改 |
47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修改 |
48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 修改 |
|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49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超过” 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修改 |
50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 修改 |
51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有的条款,如与中国大陆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以中国大陆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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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