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修改前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修改后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修订类型 |
1 | 第一条 为规范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修改 |
2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 | 修改 |
| 情形除外: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 |
3 | 第六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 第六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修改 |
4 |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 |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情形外,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 | 修改 |
| 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 |
5 | 第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修改 |
6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 | 修改 |
| | 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 |
7 |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修改 |
8 |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 … | 修改 |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