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可归属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归属的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归属条件。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本次归属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股东大会的授权,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独立董事:凌春华、金祥荣、潘纲、吕晓红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