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职能机构 ...... 2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 2
第一节 短期投资 ...... 2
第二节 长期投资 ...... 3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 5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5
第六章 附 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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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控制投资方向,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或者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股权投资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在一年以上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性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或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3)符合投资收益要求。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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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职能机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逐层报送公司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审批。
对于应由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项目,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股东会、董事会进行审批。
第八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投资部门及相关部门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承办单位,协调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研究,负责项目投资交割,并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为对外投资项目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门或外聘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重要会议决议、章程等进行法律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二条 本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由本公司董事长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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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公司财务部门按照短期投资类别、金额、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和实施,且投资对象的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五条 本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本公司名下。
第十六条 本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证券部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十七条 本公司财务部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八条 本公司的长期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二九条 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前期考察与评估。由投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形成初步投资意见。
(二)项目论证。投资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根据需要开展相应的行业技术、市场、法律、财务尽职调查,进行系统的投资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形成投资价值报告。
(三)项目审议。投资部门发起对外投资审批流程,提交审议。
(四)项目审批。审议通过的项目,按本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批准。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投资部门或获得授权的部门(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并获取被投资单位出具的投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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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三条 投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本公司主管领导汇报被投资单位的情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投资部门、财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投资转让方案。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及其他后果,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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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和转让中的审计、评估等工作,防止本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如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执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的,若达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进行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股东会决议和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三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有关部门(人员)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相关领导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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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