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300752)_公司公告_隆利科技: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时间:

隆利科技: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2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股票期权行权资格的激励对象人数:85名。

2、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325.55万份。

3、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2.55元/股。

4、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尚需公司按规定办理行权手续之后方可行权,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于第一个行权期满足行权条件,符合股票期权行权资格的激励对象共计85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325.55万份,有关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召开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2、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

3、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00万份。

4、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2.55元/股。

5、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97人。

6、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

7、等待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8、行权安排: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行权期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9、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值
第一个行权期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行权期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特别提示:上述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根据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营业收入增长率实际完成率 R=各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依据下表确定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业绩完成情况R≥100%100%>R≥80%R<80%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100%80%0

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增长率实际达成率 R 未达到 8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0、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实际可行权股票的数量。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可行权的股份数量: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100%80%50%0%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4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1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异议。2024年3月1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3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2024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4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5年4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董事会关于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对应总体可行权比例为50%。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于2024年4月3日登记完成,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即将进入第一个行权期。

(二)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行权条件是否达到行权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增长率实际达成率 R 未达到 8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结合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数据,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8.64%,满足行权业绩条件,可行权比例为100%。
8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到“优秀”,均满足本次全比例解锁条件; 1名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为C,满足行权50%的条件; 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 上述不满足行权条件的期权份数由公司统一注销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为集中行权。

五、本次股票期权可行权情况

(一)股票期权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二)股票期权行权股份来源:公司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

(三)股票期权简称:隆利 JLC2

(四)股票期权代码:036561

(五)股票期权可行权数量:325.55万份。行权期内,股票期权行权完毕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股票期权可行权数量。

(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2.55元/股。行权期内,股票期权行权完毕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七)符合股票期权行权资格的激励对象人数:85人。

(八)行权期限:公司按规定办理行权手续后确定,届时将另行公告。

(九)可行权日:可行权日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本次董事会确定的行权日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七、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一)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7.4万份不得行权;1名激励对象于第一个行权期的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C,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50%,其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的50%共计0.75万份不得行权。上述不得行权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二)公司将以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为限,为符合股票期权行权资格的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行权手续;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届满后,当期可行权但尚未行权完毕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八、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假设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25.55万份全部行权完毕,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公司净资产将增加40,856,525元,其中:股本增加3,255,500元,资本公积增加37,601,025元,将对公司的基本每股收益以及净资产收益率等相关财务指标产生影响,具体情况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九、集中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影响及变化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之后,不再对股票期权重新估值,选择集中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估值方法及会计核算产生实质影响。

十、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为行权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十一、监事会对行权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于第一个行权期满足行权条件,同意公司为符合股票期权行权资格的85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项,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325.55万份。

十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

(一)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

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包括(含合并报表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拟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规定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股票期权行权资格的85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项,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25.55万份。

十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行权和注销等手续。

十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3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