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1 证券简称:迈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吴江区芦荡路228号3号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剑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5人,代表股份149,838,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2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26,710,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1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6人,代表股份23,127,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7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8人,代表股份9,245,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40,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5人,代表股份9,005,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47%。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79,405,00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1,008,514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8,396,492股。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1.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778,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0%;反对4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弃权13,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85,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22%;反对4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7%;弃权13,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0%。
本项提案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提案2.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773,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9%;反对51,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弃权13,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80,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14%;反对51,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36%;弃权13,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0%。
本项提案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提案3.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774,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7%;反对49,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弃权13,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81,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44%;反对49,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06%;弃权13,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0%。
本项提案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提案4.00 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774,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49,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弃权14,0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81,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79%;反对49,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06%;弃权14,0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5%。
本项提案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提案5.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780,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反对5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弃权6,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87,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22%;反对5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5%;弃权6,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
本项提案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提案6.00 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766,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反对52,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弃权18,5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3,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75%;反对52,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3%;弃权18,5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2%。
本项提案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提案7.0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05,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88%;反对3,72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77%;弃权5,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2,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246%;反对3,72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174%;弃权5,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0%。
本项提案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提案7.0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00,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55%;反对3,72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77%;弃权10,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07,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725%;反对3,72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174%;弃权10,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1%。
本项提案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提案8.00 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786,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5%;反对48,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弃权3,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93,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09%;反对48,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3%;弃权3,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本项提案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郭凯航律师、赵寻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