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嘉设计(300746)_公司公告_汉嘉设计: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17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P39H19C住所:苏州高新区培源路1号软件大厦5号楼-8-802注册资本:1214.28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沈刚主营业务:环保类设备的研发,销售,安装和维修维护股权结构: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汉嘉设计: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300746 证券简称:汉嘉设计 公告编号:2025-053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1日,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二级控股子公司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纳故”)及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苏州小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小守环境”)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苏州高新支行”)签订了《国内信用证代理议付合作协议》[编号:(320502)浙商国代总字(2025)第30011号]。2025年5月26日,苏州纳故向融资行签发国内信用证代理议付申请书,议付金额为390万元人民币,有效期至2026年5月21日。浙商银行苏州高新支行同日签发国内信用证代理议付业务确认书(编号:

DLZTC3163050000372505267273)。上述《国内信用证代理议付申请书》《国内信用证代理议付业务确认书》与《国内信用证代理议付合作协议》构成本次融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协议,由保证人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伏泰科技”)与债权人浙商银行苏州高新分行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320502)浙商国代总字(2025)第00205号],被担保最高债权额2,200万元人民币,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24年04月20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沈刚与浙商银行苏州高新支行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973000)浙商银高保字(2025)第00052号],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550万元,

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5月26日起至2035年5月14日止。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2025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含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不超过人民币51,500万元(不包含在本次董事会前已经签订的担保合同额度)。在前述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同类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可调剂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14日、2024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8)。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上述预计额度范围内,无需履行其他决策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P39H19C住所:苏州高新区培源路1号软件大厦5号楼-8-802注册资本:1214.28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沈刚主营业务:环保类设备的研发,销售,安装和维修维护股权结构: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6.80%的控股子公司。

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5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43,466.5947,358.17
负债总额26,690.5231,082.07
净资产16,776.0716,276.10
资产负债率61.40%65.63%
项目2024年 (经审计)2025年1-3月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21,315.814,239.06
利润总额979.25-603.19
净利润984.16-499.97

经查询,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伏泰科技与浙商银行苏州高新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债权人:浙商银行苏州高新支行保证人:伏泰科技被担保人(债务人):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2,2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主债权发生期间:自2024年04月20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5、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等。

(二)沈刚与浙商银行苏州高新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浙商银行苏州高新支行保证人:沈刚被担保人(债务人):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550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自2025年05月26日起至2035年05月14日止。

5、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等。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含孙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96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74%。本公司及子公司(含孙公司)不存在为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

特此公告。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