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股份(300741)_公司公告_华宝股份:关于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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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股份:关于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9

证券代码:300741 证券简称:华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7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预留部分尚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失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情况

(一)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2023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公司于2023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公告。

(三)2023年12月9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

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杨锦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1月5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四)2023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20日,公司对《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3年12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2024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4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激励计划》中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相关公告。

(七)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

自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以来,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制定本次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全球经济发展不确定因素增多,叠加相关政策及下游市场需求变化、产品结构调整、公司股价波动等多重因素,公司继续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从有利于公司长远发

展和保护核心团队积极性出发,结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经审慎考虑后,公司决定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超出期限全部失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三、公司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承诺,除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外,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激励政策、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可持续发展。后续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择机推出更加合理、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

四、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本次终止激励计划需进行加速行权处理,2025年预计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约人民币7,000万元,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激励计划的终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七、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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