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前,收到了本次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现发表对相关事项的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完成公司财务状况审计。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周海涛、郑瑞志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