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权益数量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8 年 2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 年 4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2018 年 5 月 4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18 年 5 月 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18 年 5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调整授予权益数量、价格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5月 16 日披露了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最新的总股本54,308,7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6.8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 36,929,916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转增 27,154,350 股。该方案已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授予权益的数量、价格做相应的调整。(1) 首次授予部分: (1.1)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调整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1+n)=160,000×(1+0.5)=240,000 股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价格: P=(P0-V)÷(1+n)= (21.55 -0.68)÷(1+0.5)=13.9133 元/股 (1.2)期权数量、价格调整 调整后的期权数量: Q=Q0×(1+n)=180,750×(1+0.5)=271,125 股 调整后的期权行权价格: P=(P0-V)÷(1+n)= (43.09-0.68)÷(1+0.5)=28.2733 元/股(2) 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调整后的期权数量: Q=Q0×(1+n)=85,100×(1+0.5)=127,650 股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240,000 股,授予价格为 13.9133 元/股;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为 271,125 股,行权价格为 28.2733 元/股;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为127,650 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调整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经监事会核查,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事项已依照《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取得必要的相关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