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实施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决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240,000 股,授予价格为13.9133 元/股;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为 271,125 股,行权价格为 28.2733 元/股;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为 127,650 股。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调整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 2164 号《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2017 年 12 月31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使用募集资金 11,151,698.36 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上海闪电蜂和石家庄百邦增资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运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改善上述子公司资产结构,增强业务发展能力,推动公司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子公司进行增资。 (此页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陈爱珍 周海涛 庞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