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年 5 月 4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075 万份股票期权。 (此页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陈爱珍 周海涛 庞 军 2018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