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拟订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的议案》建立健全了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了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可持续性发展,能够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该规划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陈爱珍 周海涛 庞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