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YBON Group Company Limited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9 号 1 号楼 13 层 A 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一八年一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 2018 年1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华悦邦”、“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以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刘铁峰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锁定期外,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2018 年 7 月 9 日)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2018 年 7 月 9 日)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达安世纪、悦华众城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上述锁定期外,达安世纪、悦华众城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铁峰控制的企业,在刘铁峰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刘铁峰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刘铁峰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刘铁峰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2018 年 7 月 9 日)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2018 年 7 月 9 日)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陈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刘保元、李岩、徐艳、魏亚锋通过参与认购公司 2015 年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于2015 年 4 月 1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刘保元、李岩、徐艳、魏亚锋自 2015 年 4月 1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陈进、刘保元、李岩、徐艳、魏亚锋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陈进、刘保元、李岩承诺: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2018 年 7 月 9 日)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2018年 7 月 9 日)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陈进、刘保元、李岩、徐艳、魏亚锋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深圳力合、天津力合、赵新宇、常都喜、高锋、孙颖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 111 名股东中,有 95 名股东通过参与认购公司 2015 年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该 95 名股东中除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刘保元、李岩、徐艳、魏亚锋外的91 名股东承诺: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转让取得公司股份的股东翁伟滨、周运南、唐健盛承诺: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其余 4 名股东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铁峰的减持意向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铁峰承诺: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达安世纪、悦华众城承诺: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董事陈进的减持意向 公司董事陈进承诺: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股东赵新宇的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赵新宇承诺: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股东常都喜的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常都喜承诺: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回购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1)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将依法回购全部新股,且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三个月(以下简称“回购期”)内以市场价格完成回购;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由控股股东达安世纪、悦华众城履行上述义务。除非交易对方在回购期内不接受要约,否则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全部股份。 (2)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达安世纪、悦华众城、实际控制人刘铁峰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将依法回购全部新股,且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承诺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三个月(以下简称“回购期”)内以市场价格完成回购;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由控股股东达安世纪、悦华众城、实际控制人刘铁峰履行上述义务。除非交易对方在回购期内不接受要约,否则控股股东达安世纪、悦华众城、实际控制人刘铁峰将购回已转让的全部股份。 (2)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或作出由发行人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责任的最终处理决定或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履行完成股票回购责任(或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或作出由发行人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责任的最终处理决定或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履行完成股票回购责任(或赔偿责任)。如因前述事由导致承诺人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判决生效在随后三十日内,向投资者依法履行完毕赔偿责任。”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如因中信建投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普华永道承诺,对普华永道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普华永道出具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康达律所承诺,如因康达律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康达律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订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由董事会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二)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启动程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12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百华悦邦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股票为第二顺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百华悦邦达到最大回购股票数量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控股股东增持;控股股东增持到承诺的最大数量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增持义务。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完成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 2、百华悦邦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12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达安世纪、悦华众城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控股股东达安世纪、悦华众城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12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百华悦邦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百华悦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百华悦邦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12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百华悦邦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百华悦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百华悦邦领取收入的三分之一,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百华悦邦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5、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12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6、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有关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的事项。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达安世纪、悦华众城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12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达安世纪、悦华众城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12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达安世纪、悦华众城、实际控制人刘铁峰承诺:“若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起三十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三十日内,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对应市值的公司股票,以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则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起三十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三十日内,本人自愿将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金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六、滚存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在当年盈利且累计利润为正数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予以年度分红;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4、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应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先就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监事会的意见,须经过半数监事同意方能通过。 3、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经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并经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布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监事会的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相关决议。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公司需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时,应详细论证和分析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及必要性,且在股东大会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及必要性;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公司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5、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为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制订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主要内容如下: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对公司所处行业发展阶段的判断,公司目前正处于成长期,公司未来三年将发展闪电蜂电商业务、建设集约型管理运营中心、升级管理信息系统等,董事会认为未来三年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2015-2017 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 10%。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的,公司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均有较大幅度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还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不能与公司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计划采取以下措施: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坚持业务创新,丰富产品类型 公司自设立一直专注于手机售后服务。在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将在保持公司现有线下手机售后及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大力拓展电子商务业务,扩大手机售后服务的类型,努力开拓新的市场机会,从而扩大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2、加快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闪电蜂电子商务平台优化项目、集约化管理运营中心建设项目、信息化系统改扩建项目等项目,均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售后服务规模的扩大,丰富公司产品结构,为公司未来发展打下基础。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轻重缓急程度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3、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确定了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明确了公司的分红原则、分红条件、程序及方式。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明确以现金分红为主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保证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强化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实施上述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情况下,确保现金分红水平符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的议案》的要求,并将在股东大会表决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3)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九、其他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铁峰、控股股东达安世纪、悦华众城、持股 5%以上的股东赵新宇、陈进、常都喜承诺: 1、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目前及未来控制的其他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未来控制的其他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除公司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4、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5、如未履行在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赔偿公司实际损失。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铁峰、控股股东达安世纪、悦华众城、持股 5%以上的股东赵新宇、陈进和常都喜承诺: 1、将尽量避免自身及现在和未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保证不会通过由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公司的资金。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75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13,577,200 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1,357.72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上发行股数为 1,357.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9.9985%,剩余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元 500 股的余股 200 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1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百华悦邦”,股票代码“300736”。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1,357.72 万股股票将于 2018 年 1 月 9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 年 1 月 9 日 3、股票简称:百华悦邦 4、股票代码:30073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430.87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1,357.72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股份限售安排以及自愿锁定承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357.72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姓名或 可上市交易时间 类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 名称 延)首次公开发 达安世纪 16,927,200 31.1685% 2021 年 1 月 9 日行前已发行 赵新宇 13,852,800 25.5075% 2019 年 1 月 9 日 股份 常都喜 2,363,000 4.3511% 2019 年 1 月 9 日 陈进 2,252,000 4.1467% 2019 年 1 月 9 日 悦华众城 2,000,000 3.6827% 2021 年 1 月 9 日 高锋 1,348,000 2.4821% 2019 年 1 月 9 日 深圳力合 538,600 0.9917% 2019 年 1 月 9 日 天津力合 483,400 0.8901% 2019 年 1 月 9 日 孙颖 200,000 0.3683% 2019 年 1 月 9 日 刘保元 125,000 0.2302% 2019 年 1 月 9 日 陈媛 75,000 0.1381% 2019 年 1 月 9 日 王彩香 75,000 0.1381% 2019 年 1 月 9 日 徐艳 35,000 0.0644% 2019 年 1 月 9 日 刘俊格 35,000 0.0644% 2019 年 1 月 9 日 李岩 25,000 0.0460% 2019 年 1 月 9 日 陈曦 25,000 0.0460% 2019 年 1 月 9 日 张漪 25,000 0.0460% 2019 年 1 月 9 日 吕蔚 20,000 0.0368% 2019 年 1 月 9 日 股东姓名或 可上市交易时间类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 名称 延) 王俊 17,500 0.0322% 2019 年 1 月 9 日 刘平 17,500 0.0322% 2019 年 1 月 9 日 郭颂 17,500 0.0322% 2019 年 1 月 9 日 周运南 15,750 0.0290% 2019 年 1 月 9 日 王琳琳 15,000 0.0276% 2019 年 1 月 9 日 刘援助 10,000 0.0184% 2019 年 1 月 9 日 曹冰 10,000 0.0184% 2019 年 1 月 9 日 张磊 10,000 0.0184% 2019 年 1 月 9 日 唐健盛 10,000 0.0184% 2019 年 1 月 9 日 周宇龙 7,500 0.0138% 2019 年 1 月 9 日 念海娇 7,500 0.0138% 2019 年 1 月 9 日 封春霞 7,500 0.0138% 2019 年 1 月 9 日 孙晓华 7,500 0.0138% 2019 年 1 月 9 日 勘利 7,000 0.0129% 2019 年 1 月 9 日 张瑞风 5,250 0.0097% 2019 年 1 月 9 日 魏亚锋 5,000 0.0092% 2019 年 1 月 9 日 李明哲 5,000 0.0092% 2019 年 1 月 9 日 高建余 5,000 0.0092% 2019 年 1 月 9 日 李宏播 5,000 0.0092% 2019 年 1 月 9 日 刘峥 5,000 0.0092% 2019 年 1 月 9 日 任伟钢 5,000 0.0092% 2019 年 1 月 9 日 赵福洋 5,000 0.0092% 2019 年 1 月 9 日 许丽梅 5,000 0.0092% 2019 年 1 月 9 日 张艳军 5,000 0.0092% 2019 年 1 月 9 日 刘霞 5,000 0.0092% 2019 年 1 月 9 日 王静 5,000 0.0092% 2019 年 1 月 9 日 赵翼 5,000 0.0092% 2019 年 1 月 9 日 张丽 5,000 0.0092% 2019 年 1 月 9 日 李玉焕 4,000 0.0074% 2019 年 1 月 9 日 王顺建 4,000 0.0074% 2019 年 1 月 9 日 林淑珍 4,000 0.0074% 2019 年 1 月 9 日 马金林 4,000 0.0074% 2019 年 1 月 9 日 赵立忠 4,000 0.0074% 2019 年 1 月 9 日 王硕 3,000 0.0055% 2019 年 1 月 9 日 朱翠明 2,500 0.0046% 2019 年 1 月 9 日 王婧 2,500 0.0046% 2019 年 1 月 9 日 张华丽 2,500 0.0046% 2019 年 1 月 9 日 钟莉 2,500 0.0046% 2019 年 1 月 9 日 股东姓名或 可上市交易时间类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 名称 延) 韩世勇 2,500 0.0046% 2019 年 1 月 9 日 张海宁 2,000 0.0037% 2019 年 1 月 9 日 王红蕾 2,000 0.0037% 2019 年 1 月 9 日 翁伟滨 2,000 0.0037% 2019 年 1 月 9 日 张敬环 1,750 0.0032% 2019 年 1 月 9 日 马海江 1,500 0.0028% 2019 年 1 月 9 日 杨浩 1,500 0.0028% 2019 年 1 月 9 日 龚海萍 1,500 0.0028% 2019 年 1 月 9 日 徐晓洁 1,500 0.0028% 2019 年 1 月 9 日 剧净 1,500 0.0028% 2019 年 1 月 9 日 刘玉娥 1,500 0.0028% 2019 年 1 月 9 日 王静 1,500 0.0028% 2019 年 1 月 9 日 李保旺 1,500 0.0028% 2019 年 1 月 9 日 战琳琳 1,250 0.0023% 2019 年 1 月 9 日 倪善福 1,250 0.0023% 2019 年 1 月 9 日 于如春 1,250 0.0023% 2019 年 1 月 9 日 李宁 1,250 0.0023% 2019 年 1 月 9 日 孙佳丽 1,250 0.0023% 2019 年 1 月 9 日 秦丽娟 1,250 0.0023% 2019 年 1 月 9 日 刘迪 1,250 0.0023% 2019 年 1 月 9 日 张兰欣 1,250 0.0023% 2019 年 1 月 9 日 李冬丽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马艳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王锡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苏明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范晓琴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张俊芳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何伟明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徐俊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王璟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吴芳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贲慧敏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汪艳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陆锋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侯会灵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冯华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葛艳红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李静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股东姓名或 可上市交易时间 类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 名称 延) 何青竹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韩珍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王苹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齐跃虎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刘昱 1,000 0.0018% 2019 年 1 月 9 日 蒋睿 750 0.0014% 2019 年 1 月 9 日 杨娜娜 750 0.0014% 2019 年 1 月 9 日 臧兆基 750 0.0014% 2019 年 1 月 9 日 王清 750 0.0014% 2019 年 1 月 9 日 张晖 750 0.0014% 2019 年 1 月 9 日 东野圣富 750 0.0014% 2019 年 1 月 9 日 陈鹏辉 750 0.0014% 2019 年 1 月 9 日 林文举 750 0.0014% 2019 年 1 月 9 日 陈建伟 750 0.0014% 2019 年 1 月 9 日 郭雄飞 750 0.0014% 2019 年 1 月 9 日 张婷 750 0.0014% 2019 年 1 月 9 日 曾庆磊 500 0.0009% 2019 年 1 月 9 日首次公开发 网上定价发 13,577,200 25.0000% 2018 年 1 月 9 日 行股份 行的股份 合计 54,308,700 100.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BYBON Group Company Limited 4,073.15 万元(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5,430.87 万元(本次发行后)法定代表人: 刘铁峰有限公司成立日: 2007 年 11 月 26 日股份公司成立日: 2012 年 9 月 13 日公司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9 号 1 号楼 13 层 A 区 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机械 设备、通讯设备;通讯器材维修;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经营范围: 统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 手机售后服务所属行业: O80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邮政编码:电话: 010-57041836传真: 010-570418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669072639R互联网网址: www.bybon.com电子信箱: zhengquan@bybon.cn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董事会办公室系的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的 负 责 人 ( 董 事 会 秘 陈立娅书):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010-57041836系的负责人联系电话: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董事、监事情况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提名人 任职时间刘铁峰 董事长 达安世纪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刘保元 董事 悦华众城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陈进 董事 陈进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白松涛 董事 达安世纪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李岩 董事 达安世纪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陈爱珍 独立董事 达安世纪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周海涛 独立董事 达安世纪 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9 月 庞军 独立董事 悦华众城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 徐艳 监事 达安世纪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 王波 监事 达安世纪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 魏亚锋 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会议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 (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任职期间 刘铁峰 总经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 刘保元 副总经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 陈立娅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2016 年 3 月至 2018 年 9 月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职务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陈进 董事 225.20 4.15% 刘保元 董事、副总经理 12.50 0.23% 李岩 董事 2.50 0.05% 魏亚锋 监事 0.50 0.01% 徐艳 监事 3.50 0.06% 2、间接持股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铁峰通过持有达安世纪、悦华众城股份,间接持有公司 1,892.72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34.85%。截止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除上述持股情况外,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或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1、北京达安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达安世纪持有本公司 1,692.72 万股的股份,达安世纪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如下: (1)基本情况成立日期 2007 年 9 月 19 日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 6 号 4 层 1 座 401 内 019 室法定代表人 刘铁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667529885A注册资本 10 万元实收资本 10 万元股东及出资比例 刘铁峰持股 100%主营业务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2)财务状况 达安世纪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 目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24,156,727.39 13,508,311.83 净资产 24,084,818.59 13,436,403.03 项 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 - 净利润 10,648,415.56 6,975,065.97 2、北京悦华众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悦华众城持有公司 200 万股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如下: (1)基本情况成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29 日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 6 号 1 座 401-4 层-003 室普通合伙人 北京达安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刘铁峰为代表)营业执照号码 91110105587699892K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主营业务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悦华众城的出资结构如下: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刘铁峰 471.295 85.69% 2 北京达安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8.705 14.31% 合计 550.00 100.00% 达安世纪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悦华众城以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悦华众城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不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2)财务状况 悦华众城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 目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9,003,690.79 8,292,379.53 净资产 9,003,690.79 7,403,379.53 项 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 - 净利润 1,600,311.26 1,135,525.65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铁峰通过达安世纪、悦华众城间接控制公司 1,892.72 万股,控制比例为 34.85%。其简历如下: 刘铁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 年 9 月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720918****。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哈佛商学院企业家项目(Owner/President Management Program)毕业,现住北京。先后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荷兰托克公司、美国迪尔公司、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三星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北京金环天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华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07 年 11 月至 2010 年 8 月任公司总经理;2010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铁峰直接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姓名 职务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出资额 达安世纪 10 万元 100%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悦华众城 550 万元 100%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刘铁峰 董事长 DAAN Investment 5 万美元 100% 投资管理 Company Limited 注:1、刘铁峰对悦华众城的直接持股比例为 85.69%,通过达安投资持有悦华众城 14.31%的出资,故合计持股比例为 100%; 2、DAAN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是达安世纪的全资子公司,刘铁峰对DAAN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的持股为间接持股。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为 27,255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北京达安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927,200 31.17% 2 赵新宇 13,852,800 25.51% 3 常都喜 2,363,000 4.35% 4 陈进 2,252,000 4.15% 5 北京悦华众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00,000 3.68% 6 高锋 1,348,000 2.48% 深圳力合创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7 538,600 0.99% 合伙) 天津力合创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8 483,400 0.89% 合伙) 9 孙颖 200,000 0.37% 10 刘保元 125,000 0.23% 合计 40,090,000 73.8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357.72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9.18 元,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本次网上有效申购量为 105,981,401,500 股,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7,805.95135 倍,中签率为 0.0128107383%。本次网上发行,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量为 32,964 股,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位的余股为200 股,两者合计为 33,164 股,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33,164 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443%。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6,041.0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971.92 万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8 年 1 月 4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准验字[2018]1001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 5,069.15 万元,明细如下:保荐及承销费用 3,085.85 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1,414.15 万元律师费用 171.51 万元发行手续费用 15.57 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82.08 万元合计 5,069.15 万元 注:1、每股发行费用为 3.73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2、发行费用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此处费用数值保留 2 位小数,总数与各明细之和存 在差异,为计算中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六、募集资金净额:20,971.92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0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25 元/股(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8343 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7)第 1104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2017 年 1-9 月财务报表的相关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17)第 059 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十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二、2017 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行业变动趋势的分析,公司预计2017 年度将实现营业收入 65,000.00 万元-69,000.00 万元,同比增长 0.30%-6.47%。2016 年 10-12 月,受 iPhone 6S 更换电池业务的影响,发行人保内维修业务工单量和利润金额增幅较大;无上述更换电池业务影响,2017 年 10-12 月发行人保内维修业务工单量和利润金额同比下滑。预计 2017 年发行人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300.00 万元-4,700.00 万元,同比下降 0.53%-9.00%;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000.00 万元-4,400.00 万元,同比下降 2.89%-11.71%。(上述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12 月 2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联系电话:010-65608299 传真:010-86451190 保荐代表人:闫明庆、曾琨杰 项目协办人:王棽 项目组成员:吕晓峰、郭瑛英、潘庆明、费俊淇、田文明、毕厚厚、赵彬彬、何康、李志强、石啸、刘曦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的盖章页)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的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