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汤新联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25号
汤新联:
经查,你作为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你的母亲汤映荣于2024年8月1日、9月20日分别买入公司股票9900股、1500股,合计买入金额226,749元;于2024年9月30日、10月8日分别卖出公司股票5700股、5700股,合计卖出金额327,294元。上述股票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能督促亲属合规交易公司股票,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一款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
3.3.39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