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研院(300732)_公司公告_设研院: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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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08

证券代码:300732 证券简称:设研院 公告编号:2025-038债券代码:123130 债券简称:设研转债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8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泽雨街9号设研院总部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常兴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0人,代表股份159,530,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899%。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55,913,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74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3人,代表股份3,616,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2%。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4人,代表股份3,617,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3人,代表股份3,616,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设研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592,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54%;反对1,666,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6%;弃权271,3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9,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364%;反对1,666,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637%;弃权271,3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593,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57%;反对1,666,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6%;弃权270,7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0,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530%;反对1,666,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637%;弃权270,7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34%。

3、《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963,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8%;反对201,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4%;弃权365,0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1,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371%;反对201,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29%;弃权365,0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01%。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929,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1%;反对31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7%;弃权290,7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6,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774%;反对31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864%;弃权290,7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62%。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857,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0%;反对603,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1%;弃权70,0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4,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884%;反对603,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755%;弃权70,0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61%。

6、《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949,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6%;反对216,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6%;弃权365,0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6,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302%;反对216,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97%;弃权365,0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01%。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963,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5%;

反对296,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8%;弃权270,7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0,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227%;反对296,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39%;弃权270,7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34%。

8、《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560,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52%;反对1,678,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2%;弃权291,3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7,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458%;反对1,678,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014%;弃权291,3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28%。

9、《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466,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60%;反对1,772,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3%;弃权291,3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391%;反对1,772,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081%;弃权291,3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2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武芳芳律师、高纪彬律师在现场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设研院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设研院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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