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及材料,现就公司关于拟注销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先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注销关联参股公司是为了控制公司运营管理成本,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关于拟注销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明 张 瑛 杜 晶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