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2年12月1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企业对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前述会计政策变更未对本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审批程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