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解释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相关问题。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本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角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本公司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
前述会计政策变更未对本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