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5-040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6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7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左国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0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123,983,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6,873,486股的35.74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的股份总数96,773,7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6,873,486股的27.89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27,209,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6,873,486股的7.844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27,272,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6,873,486股的7.8625%。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516,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5%;反对3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9%;弃权1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805,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84%;反对35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51%;弃权1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5%。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520,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2%;反对3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4%;弃权10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809,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05%;反对3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6%;弃权10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9%。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3,520,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2%;反对3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4%;弃权10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809,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05%;反对3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6%;弃权10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9%。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392,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31%;反对5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8%;弃权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681,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19%;反对54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94%;弃权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7%。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514,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0%;反对3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9%;弃权10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804,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18%;反对36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53%;弃权1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03,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380%;反对4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79%;弃权1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303,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关联股东珠海横琴富海银涛叁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余仲(及代表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鼎佳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左国军、梁美珍(及代股东蒋泽宇)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395,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61%;反对4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4%;弃权1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685,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55%;反对46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56%;弃权11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9%。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408,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4%;反对4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7%;弃权1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697,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24%;反对4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60%;弃权11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6%。
9、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486,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3%;反对3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0%;弃权10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775,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2,949,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59%;反对9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07%;弃权1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238,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79%;反对9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75%;弃权1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6%。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2,952,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83%;反对9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84%;弃权9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241,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89%;反对9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78%;弃权9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莹莹、汪宇玮
3、结论性意见:康达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