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维尔”“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等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调整”)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情况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2.05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254,696,450的30%,即不超过76,408,935股。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最终发行价格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注册文
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调整。”调整后: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254,227,150的30%,即不超过76,268,145股。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最终发行价格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调整。”“2.07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调整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1亿元。在扣除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后,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1 | 航空机载设备及航空维修产业基地项目 | 43,024.06 | 39,000.00 |
2 | 地面保障装备及复材研制产业化项目 | 21,367.98 | 21,0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1,000.00 | 11,000.00 |
合计 | 75,392.04 | 71,000.00 |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则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调整后: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8,836.96万元。在扣除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后,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1 | 航空机载设备及航空维修产业基地项目 | 43,024.06 | 34,782.95 |
2 | 地面保障装备及复材研制产业化项目 | 21,367.98 | 14,054.01 |
合计 | 64,392.04 | 48,836.96 |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则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构成发行方案重大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适用意见如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如果本次证券发行方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视为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包括:
1、增加募集资金数额;
2、增加新的募投项目;
3、增加发行对象或者认购股份,其中增加认购股份既包括增加所有发行对象认购股份的总量,也包括增加个别发行对象认购股份的数量;
4、其他可能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减少募集资金、减少募投项目、减少发行对象及其对应的认购股份并相应调减募集资金总额不视为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涉及增加募集资金数额、增加新的募投项目以及增加发行对象或者认购股份,此次调整系根据公司总股本变化调整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减少募集资金、减少募投项目并相应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因此,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构成发行方案重大变化。
三、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025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将根据上述调整情况相应修订本次发行预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四、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是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系根据公司总股本变化调整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减少募集资金、减少募投项目并相应调减募集资金总额,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陈熙颖 王启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